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综合执法与行政审判

论综合执法与行政审判


赵德关


【关键词】综合执法 行政审判
【全文】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转换改革的进行,在城市管理体制方面出现了一个新的综合执法趋势。作为一种新的行政执法形式,综合执法对旧的行政执法体制以及建立在该基础上的行政审判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冲击,因而如何从理论和制度层面探讨其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分析其实施的实效性以及存在的弊端,从法律上探讨监督(包括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体制以促进该制度的完善,成为一个行政法上的重要课题,鉴于该课题的综合性、复杂性和文章篇幅所限,本文着重从行政审判的角度阐述,以期对这一新的行政执法现象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一、综合执法的定义
  综合执法是行政综合执法的简称,意指一个行政机关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或者根据其他行政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对一定范围内行政事项行使多个行政机关法定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制度。与综合执法相近的概念还有联合执法、专业执法等。联合执法是指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实行联合检查,根据相对人具体的行为的违法性质、情节等因素,分别依各自职权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联合给予相应处罚或处理;专业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以专业管理法律规范为依据,单独行使其全部权力的执法制度。与后者相比,综合执法有以下几个特征:
  1、综合性
  主要表现在综合执法的范围相当广,在北京、天津、广州、深圳四个城市的城管综合执法试点中,综合执法都涵盖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环境保护,以及城市规划管理中对无照建筑、工商行政管理中对无照商贩、公安交通管理和市政道路管理中对侵占城市道路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深圳还增加了对文化市场、旅游市场、计划生育、房屋租赁、社会医疗机构等的行政检查和处罚,基本上涵盖了城市容貌和秩序和方方面面。而联合执法则主要是对某一“热点”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应付各类检查、重大活动节庆日以及领导指示等较急迫的事项进行突击处理,事项不确定,且较单一;专业执法的范围主要是各行政机关依组织法或法律授权所确定的特定事项进行执法,该事项专业性较强,如税务机关对税务事项的执法,海关对进出口事务、走私行为的执法等等。
  2、长效性
  长效性是指执法活动是长期固定的,而非追求短期效应,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都具有该特点,这主要是因为综合执法、专业执法的执法主体、权力与职责固定,在人员、设备等方面比较完善。而联合执法则有较强的突击性,多数属于应急措施,联合执法部门一旦执法完毕,往往解散,无人去巩固和发展集中整治的成果,造成大量短期行为,现实中执法人员给执法对象通风报信、执法对象采取“应付行为、避风行为”的事情屡屡发生,经常步入“集中整治—放松管理—混乱—再突击整治”的怪圈。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