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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WTO与税法(之六)——WTO体制下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法对策
     (2)转变增值税类型。目前我国所采纳的生产型增值税对于固定资产投资比重高、技术设备折旧速度快的高新技术产业是十分不利的,它是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税负普遍重于一般产业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非常有必要加以改革。至于改革的方案,有的学者主张采用收入型增值税,[16]有的学者主张采用消费型增值税,[17]且各自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证。我们认为,收入型增值税虽然从理论上说是一种最理想的模式,因为它对外购资本品允许抵扣当期折旧所含税款,这能够保证在按折旧年限均分税款的前提下,各个纳税年度对外购资本品所含税款的彻底抵扣,同时也不会带来消费型增值税提前抵扣、无偿“借用”国家税款的情况,但是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所含税款无法用发票进行抵扣,它可能人为地造成发票抵扣链条的中断。而如果要确切地计算、掌握折旧的数额也并非不可能,但是手续太复杂,征收费用过高,可能会增加增值税的管理难度,必然要求引入账簿抵扣法,以弥补折旧额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缺陷。相比而言,消费型增值税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特别是对于高新技术产业而言,这也是国外增值税法的一般做法。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意味着对本期购进的固定资产已纳税金可以在本期凭发票全部抵扣,尽管固定资产的价值并不会全部转化到当期的产品或服务中去。这种增值税与所得税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异曲同工之妙,尽管总的税额不会减少,它们都会导致减轻当期纳税负担的结果。这种增值税有利于鼓励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刺激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的投资,彻底消除了增值税重复征税所带来的弊端。从社会整体和长远看有利于抑制消费、增加储蓄、鼓励投资,为国家开辟新的税源,同时也有利于简便、统一、规范地凭发票抵扣税款,降低征收管理的难度。不过在短期内,与生产型增值税相比,消费型增值税会使国家财政收人急剧减少,在当前财政如此困难的情况下,一步到位地实施会使国家财政不堪重负,因此,我们赞同,在一定的过渡期内实行有限的消费型增值税,使可以在当期全部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仅限于设备,而不包括房屋和建筑物,这样可以解决目前生产型增值税的最大问题,使高新技术产业不仅彻底消除重复征税,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无息的税收贷款支持,另一方面,也兼顾了我国目前的实际困难,使国家财政不至于因此而陷入危机。待条件成熟之后,再将其范围从设备扩展到所有的固定资产、实现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18]
  
  (3)对特殊行业采用特殊征收方法。当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中有一些较为特殊的行业,其有机构成低,产品增值额高,即使将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在减轻税负方面也不会收到明显的成效,因此,可以考虑采取增加优惠税率档次或采用简便合理征收方式及管理制度的办法,以降低高新技术产品的实际税负。如将符合国家产业指导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降低税率,对计算机等有机构成低的产品采取按简易方式征收,但又给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允许其开具专用发票。我国著名的计算机软件生产商深圳金蝶软件公司为了避税长期以来一直主动放弃一般纳税人资格,选择按简易征收办法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由于无法开具专用发票,因此又不得不尽量直接将产品销售给最终客户,以避免增值税发票扣税机制的约束。[19]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92号文规定,北京市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内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可就其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比照简易征收办法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该文未说明其能否按一般纳税人来实现税收管理,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认为,由于许多软件开发企业本身就是一般纳税人,其采用简易征收方法只是比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做法,并不是将其归入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企业原先享有的一般纳税人的待遇应该继续享有。只不过,这种做法受益面太窄,不能解决所有的软件开发企业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将“中关村”模式推广到所有的纯计算机软件生产商,以促进其发展。
  
  (4)确认境外发票的法律地位。随着中国增值税法的改革,将来不管是将外购无形资产和劳务在营业税法体系下采用凭发票实行法定扣除,还是将其纳入增值税法体系进行发票抵扣法,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外开展活动期间所取得的发票如何确认其法律地位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与这些发票相联系的交易由于不需要报关进口,因此不可能取得海关完税凭证。我们认为,在中国加入WTO之后,中国企业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是必然的趋势,因此应尽快制定境外发票管理办法,一方面要借鉴利用海关对境外发票的认证管理经验,建立境外发票认证机构和管理制度,另一方面也必须明确规定境外发票在履行相关手续后的法律地位,以适应流转税法改革的需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5)降低出口退税率,完善出口退税制度。出口退税是指当货物出口时,退还该货物在流通环节已纳流转税款的制度,目前实行出口退税的税种有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种。由于货物出口时进口国一般都开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出口国同时开征这些税种,就会导致双重征税,货物出口后在进口国就不得不以高出进口国同类商品的价格出售,这自然导致货物的国际竞争力大大下降。为了保证货物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出口环节零税率是最理想的选择,这样可以保证附着在商品上的所有增值税款足额退还。但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对出口商品规定出口退税率的办法,如果出口退税率等于征收率,则意味着全部退还出口商品在所有流转环节的已纳增值税款,实行彻底退税,与零税率无异;如果出口退税率低于货物实际税率,则只能导致退税不彻底,商品出口时仍然是以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的。增值税(包括消费税)出口退税制度是一项各国普遍采纳的制度,不会导致贸易对手的反倾销或反补贴诉讼。中国虽然近几年提高了出口退税率,特别是对机电产品实行17%的出口退税率,[20]但仍未能实现国际上通行的出口商品零税率的做法,其原因在于出口退税环节骗税现象严重、金额巨大,实行完全的零税率会使财政不堪重负。正因为如此,出口退税的手续亦十分复杂,对于急需资金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无疑是一种阻碍和压力。所以,为了提高高新技术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扩大其出口,实行零税率,并且改革出口退税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缩短退税期间,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
  
  4.WTO体制下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所得税法对策
  
  (1)统一内外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我国目前实行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及相关税收优惠待遇自然也不例外。一般情况下,外资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比内资企业为甚。这种情况虽然并不与WTO规则体系下的国民待遇原则发生积极冲突,但是内外有别的税收优惠政策却给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公平的后果,使其无法在相同的起点上与外资企业展开竞争。因此,应当顺应WTO所代表的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适时调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为内外资高新技术产业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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