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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WTO与税法(之二)——加入WTO对我国税法的影响

    4.税收优惠措施将发生重大变化
    (1)减、免税条款的适用将逐渐统一。为了充分发挥税法的宏观调控作用,实现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地区经济结构调整战略,税收减、免将仍然是我国“入世”后各税种税法的重要内容。但是,由于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最终统一,各税种税法的减、免税条款的适用将逐渐统一。对此,《中共中央在关于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就已明确指出:“对外商企业逐步实行国民待遇。”
    (2)地区性税收优惠向结构性税收优惠转变。为适应改革开放特别是有效吸引外资的需要,我国现行的税收减、免法律制度具有明显的地区性特点,即税收优惠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位于某些特定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浦东新区等。由于其设计目标上的过渡性,地区性税收优惠政策不可避免地存在制度缺陷,进而明显制约了税法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作用的充分发挥。同时,也使引进的外资难以发挥出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加入WTO后,为了配合新的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实施,提高我国产业在WTO下的整体竞争能力,我国的减、免税法律制度将发生转变,即由地区性税收优惠转向结构性税收优惠。
  (3)普惠制的转变。为了提高我国的外资吸引力度,目前我国对所有涉外企业都给予税收优惠,即对涉外纳税主体实行普惠制。在我国加入WTO后,这种普惠性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将逐渐过渡到特惠制,即在“入世”后,我国将只给那些生产经营符合我国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政策的涉外企业以税收优惠,而对其他涉外企业将分步骤取消税收优惠,以充分发挥税收减免调节机制在提高外资利用效益上的作用。
  (四)对税法宣传教育的影响
    贸易自由化和稳定性是WTO的基本宗旨,而这一宗旨的实现则有赖于各成员国贸易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充分透明度。因此,WTO把透明度原则规定为自己的一大基本原则。透明度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各成员国应将有关事项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措施,如关于产品的分类或估价,关于税捐和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各项法律、法规等,进行及时充分的公布,以使其他缔约方政府和贸易经营者能全面深入了解,防止缔约方之间进行不公开贸易,避免歧视性贸易存在。
    根据WTO上述透明度原则的基本要求,加入WTO后,我国应增强对外贸易法律政策的透明度。就税法而言,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让缔约方政府和任何经营者能系统、及时、准确地了解我国的各项税收法律和政策,包括: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地方性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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