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专题十:WTO与税法(之二)——加入WTO对我国税法的影响

    (2)加入WTO将直接推进我国税收程序法的完善。为了适应“人世”后税收征管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税收服务质量,充分发挥税法的各项功能,加入WTO后,我国的税收程序法需要作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加人WTO后,随着生产经营环境的改变,特别是国民待遇原则全面施行,我国的涉外生产经营和跨国贸易将大量增加,现有的不够完善的税收程序法肯定难以满足税收工作的实际需要,必须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推行专业化征管,健全自核自缴申报纳税,强化税务监管稽查,推广税务代理,加速推进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的进程,完善税务争议制度等,将是“入世”后我国税收程序法进一步完善的重点和基本方面。
  2.各税种税法将作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作为国际贸易条约群体,WTO要求各成员必须遵守有关的贸易条约。这些条约的基本原则包括:无歧视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互惠原则,关税减让原则,取消非关税壁垒原则和透明度原则。我国“人世”后必须严格履行“入世”承诺和遵守上述基本原则。这就要求我国对包括税法在内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和调整,以符合WTO的上述基本要求。就税法而言,加入WTO不仅会直接导致一些新税法的产生,还必然带来和促进现有税收法律制度的修改和调整。具体包括:
  (1)在流转税法方面。要按照税收法定原则,提高流转税立法的级次和规格,不失时机地将有关条例上升为法律。在立法内容上应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适当调整增值税中的中央与地方共享比例,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完善税款抵扣制度,尽量消除对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的非中性影响,完善进出口环节增值税征退税政策,健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同时要依法适当扩大消费税范围,调整消费税税率,如逐步提高国家垄断性行业的消费税税率,实行价外征收。
  (2)在所得税法方面。①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具体包括:统一法定税率;统一并规范应纳税所得额、计税成本和费用扣除的计算标准;统一征管和归属的划分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税收征管,不再专门设立外税分局。从而使内外资企业在税法的适用范围以及在税法的执行、解释等方面均能一致,真正享受平等的税收待遇。②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如由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转变;简化税率,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累进级次过多,应进行简化,可控制在5级以内;统一扣除项目,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应只包括以下几项:一是费用扣除,即为获取毛收入所必需的开支;二是生计费扣除,如最低生活费、基本医疗保健费等,对此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统一扣除方法;三是附加扣除,主要是针对一些特殊社会群体,如老、幼、孤、残、特殊贡献者等所采取的一种照顾性扣除。③改革农业税法。据预测,我国加人WTO后,农业产业将受到较大的冲击。这不仅表现在由于非关税壁垒的削弱,传统的农业国际贸易保护屏障将大为减弱,还表现在随着大量外国农产品进入我国,预计有近1000万农民将要从农业转移到其他产业。更为重要的是,农民的利益和积极性将受到较大的影响。有关研究结果表明,加人WTO将很可能导致农民的收入减少,虽然一部分农业劳动力可以转移到其他部门,但预计到2005年,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将会比基准情景下降2.l%左右。[2]对此,国家必须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和法律对策,以便把“入世”对农业的负面影响降到能承受的程度。就税收政策而言,就是要通过对现行农业税法进行改革,为“入世”后的农业提供一个合理的税收环境。农业税法的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与国际惯例接轨;有利于我国税法体系的完整统一;体现经济杠杆作用;考虑农民负担的可能;简便易行;有利于农业和整个经济的发展;体现公平税负。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以为,“入世”后,我国农业税法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取消农业税,将农业税分别并入相应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和资源税等法律、法规中,如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加入农业生产经营所得条款等。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