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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WTO与税法(之二)——加入WTO对我国税法的影响

  (二)对税法体系的影响
    税法体系是指一个国家不同效力层次的税收法律规范有机联系而构成的统一整体。加人WTO后,我国的税法体系将受到重大的影响。
  1.税法体系结构将得到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1)“入世”将直接导致一些税种税法的颁布。为了充分发挥税法的调控作用以及与国际税法接轨,加入WTO后,我国必然会颁布一系列新税种的税法,依法开征一些新税,从而使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体系结构得到进一步的优化。
  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法将是直接因“入世”而颁布的一部极其重要的税法。根据WTO的基本要求和我国“入世”的承诺,我国加入WTO后,关税税率将大幅度降低,非关税壁垒也会逐渐削减甚至取消。这样,我国现行国际贸易中的产业保护手段将因其与WTO的基本要求相背离而无法对国内有关产业进行有效的保护。因此,必须根据WTO的有关规定,重新寻找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为民族经济的发展建立一道合理的“安全网”。就税收手段而言,WTO所提供的方式是允许我国对倾销产品和补贴产品依法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第2款规定,缔约国为了抵销或防止倾销,可以对倾销的产品征收数量不超过这一产品的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第6条第3款规定,缔约国对于输入其境内的在原产国或输出国制造、生产或输出时直接或间接得到奖金或补贴的产品,可以在所得奖金或补贴额的限度内征收反补贴税。因此,根据WTO的要求和以上规定以及其他成员国的经验,特别是欧盟和美国的经验,反倾销和反补贴将是我国加入WTO后对民族产业保护的基本手段。而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效力源泉则是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依法课征。尽管我国在1997年3月颁布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但该条例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方面仅作了较一般的原则性规定,这与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在我国加入WTO后将承担的使命极不相称。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出台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法,对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性质、征税主体、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以及征税程序、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的规定。[1]
  社会保障税法将是另一部直接因“入世”而颁布的重要税法。由于加入WTO后所必然形成的外资企业大量产生,外企职工大量增加的基本经济优势以及社会保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重要作用和社会保障税的突出功能,我国应尽快出台社会保障税法,依法开征社会保障税,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法律保障。
  除以上税法外,为了尽快与国际税法接轨,并借鉴别国先进的税收法律制度,加入WTO后,我国还应陆续出台一些新税种税法,如环境保护税法、教育税法、证券交易税法、遗产与赠与税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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