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是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新理念。顺应国际税收征管的新潮流,我国政府部门应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新理念,视服务为天职,切实转变工作态度和工作方式。税务系统应层层设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机构,服务经费单列预算,以足够的人力、财力的投入作为服务保障。逐步统一、规范各地的服务方式和服务标准,使纳税人享受税务行政服务。在普遍化的基础上,追求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使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中切实感受到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和地位。
【注释】[1] 参见刘剑文、许多奇:《纳税人权利与公民的纳税意识》,载《经济活页文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第7期,第3-8页。
[2] 双语服务的权利在有的国家得到承认,如加拿大税务局所发布的《加拿大纳税人权利宣言》规定,纳税人有权得到所选择的官方语言的服务。
[3] 这里指的是2001年修订以前的《税收征管法》。
[4] 参见刘怡:《保障纳税人权利最终也是保障国家利益》,载《经济活页文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第7期,第9-15页。
[5] 纳税人的相关权利在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中已经有相应地体现。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在第一章总则的第8条明确具体地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这在我国税收立法中是第一次,将有助于实现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提高纳税人的权利意识。该法第8条规定的纳税人权利主要有如下几项:(1)知情权。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2)请求保密权。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其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保密。(3)申请减免税和退税权。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4)陈述、申辩权。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享有进行说明和为自己辩解的权利。(5)申请行政复议权。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必须作出裁决。(6)提起行政诉讼权。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请求赔偿权。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赔偿请求。(8)控告检举权。纳税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在《税收征管法》的其他章节也规定了纳税人的其他权利,如要求回避权、延期申报权、延期纳税权、取得完税凭证权、拒绝违法检查权,等等。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