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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五:纳税人权利与税法意识
  《税收征管法》没有对纳税人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实际生活中的纳税人权利也往往被忽视甚至屡屡受到侵犯,这反过来又对征税机关的合法征税起阻碍作用。这样的恶性循环与我国以往片面强调政府征税权,忽视纳税人权利的税收理论不无关系: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分配论认为,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再分配的形式;税法则是国家制订的以保证其强制、固定、无偿地取得税收收入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从国家需要、国家本位的角度来阐述税收,说明税法的本质。而西方社会普遍流行社会契约思想,以此为基础的交换说和公共需要论是从人民需要、个人本位的角度,并结合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能来说明税收的起源和本质,税法不过是以人民的授权为前提,将其意志法律化的结果。对税法的不同界定导致了对纳税人地位及权利的不同构建。而我国长期以来的宣传导向也是以宣传“纳税是公民的光荣义务”为主,对纳税人享有哪些权利宣传不够,这正是忽视纳税人权利的体现。   
    从我国税制发展的历程来看,我国税收制度长期以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间接税为主,在这种税制下,税收的缴纳者主要是企业,而非个人,虽然从广义上讲,个人购买消费品,也是事实上的负税人。[4]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活动可以不计成本,缴纳税收的多少与企业的切身利益直接联系不大,对纳税人权利的要求也就不突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对个人课税的增加使税务机关和越来越多的个人纳税人直接接触,个人作为直接纳税人缴纳了税款,在切实感受到税收义务的同时,也要求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同时企业也不再是政府的附属机构,为了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对于保障纳税人权利的要求日益强烈。而税务机关在每年税收任务的硬性指标下,为了完成征税任务,日常征管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合乎规范的问题大多被忽视和掩盖,客观上默许了一些为保证收入而忽视纳税人权利的行为,这使得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日益表面化。纳税人的权利需要明确和加强,而现行《税收征管法》在此方面已不能满足需要。
  
  (三)重建我国的纳税人权利体系
  
    我国《税收征管法》中对纳税人权利的规定不够系统和全面,在实际执行中对纳税人的权利重视不够,这反过来又影响了征税机关对税款的征收。应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重新构建我国的纳税人权利体系。这个权利体系应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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