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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释性概念

诠释性概念


谢晖


【关键词】序
【全文】
  鄙书起名“诠释性概念”,乃受德沃金及其《法律帝国》之影响。德氏为当代法学之名宿硕儒,其权利理论开启了现代法理学发展之新境界。然而,其更具操作性的论说,恐怕就是此一“诠释性概念”。窃以为,该结论之得出,非惟界定法律,更开法学新途。
  近世以来,法治主义诉求与日俱进。然“法律一出,秩序即成,自由便备”的浪漫情怀每每被现实击破。因此之故,法治理想与人治呼声常此消彼长、难决雌雄。此种情形,吾国犹盛。其中关键,则在于理解法律及法治,过于机械偏狭。其实,法治作为生命肌体,乃为成长的概念。其成长之途,端在于诠释。立法(法律)为法治之花,诠释显法治之果。有良法而乏诠释,只见法治之花,难观法治之果。故无诠释则无法治,百世不移之理。云法律为“诠释性概念”,实为“极高明而道中庸”。
  然则法律不仅治世之具,更关国计民生。无论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虽不因法律而生,但皆籍法律及法治而卓然壮大。因之,法律诠释切忌放任随意、为所欲为。古人云:“过犹不及”,放任法律诠释,不啻掘法治根基、毁公民生途。于是,吾辈面前,有两难境遇:既须法律诠释,以为法治硕果;又须遏制放任,以免法治遭劫。两难之间,如何取舍?一言以蔽之:唯赖法律诠释之法理。
  最近数年,法律诠释学研究,为吾国法学界一大景点。翻刊物报纸、逛坊间书市,不时可见相关成果。此乃吾国法治由宏观价值呼唤进至微观规范论证之必然。著者虽不才,但也深受此风鼓舞,试为法律诠释学学习与研究。此书即其成果之一。撮要其特点者凡四,现列如左:一则系统梳理中外法律诠释学历史及学说,便于凸显该学问之深厚根基;二则携哲学诠释学之精髓,以构筑法律诠释学之框架;三则始终以学问标准,看待法律诠释问题;四则令该学问由蹒跚于技术论证提升至哲理探讨。此四特点,为克当下该学问之技术有余而学理不足作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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