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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机构条款
为了监督协议的执行,由世贸组织的货物贸易委员会设置一个纺织品监察机构(TMB)。TMB是由一名主席和十名委员组成,委员应具有代表各方的均衡性和广泛性,并在适当的间隔期予以轮换。TMB的职能主要是调解,而不负责裁决。如果任何两个成员之间按照协议规定的双方协商程序无法达成一致时,TMB在任何一方的要求下,可对该事项作一彻底而及时的调查后向各方提出建议。如果TMB的建议不被采纳,任一当事方均可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以裁决方式解决争端。
就以上实体规范而言,《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确强化了多边贸易体制,10年的过渡期也为各国调整纺织服装业政策提供了有利条件。协议也充分照顾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如取消主要配额的限制、对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不得采取过渡期保障措施等,这些将有助于发展中国家扩大出口、积累外汇,加速本国经济工业化的步伐。
可以肯定,《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作为一揽子协议的组成部分,发达国家在此协议上是牺牲了一定的局部利益的,但发展中国家决不可因此而盲目乐观。将《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放在世界贸易的大环境和乌拉圭回合谈判错综复杂的利益冲突中去考察,我们便会发现,《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实际上是发达国家以退为进、以守为攻的一个“伏笔“,发达国家的目的正在于以此为“诱饵”,换取发展中国家在其他谈判议题上的让步,从而实现其所谓“全局利益”。
其他议题主要是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这三大协议。众所周知,发达国家的纺织业已属“夕阳产业”,并无根本性战略性利益可言,发达国家通过其弱势产业的局部利益,而获取其在知识产权、投资、服务贸易方面的巨大利润,可谓机关算尽,中国在入世后应趋利避害,在各项协议中努力维护我国的国家权益。
此外,就《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本身而言,发达国家也留有一系列“伏笔”。如上文所言,发达国家可利用GATT第19条的保障措施条款以及反倾销、反补贴条款和协议第5条的反舞弊条款来限制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进口。还要注意的是,由于配额的逐步减少,发达国家动用了其他 非关税手段来保护其纺织品市场及相关产业,较为突出的是修改原产地规则。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原产地规则作为一种“灰色”的政策工具备受发达国家的青睐。[6]如:美国宣布自1996年7月1日起,以缝合地取代裁剪地作为确认成衣原产地的标准,面料原产地也由“染色或印花地”变为“织造地”,这将直接侵害加工型或转口贸易型的欠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利益,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纺织品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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