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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阶段浅议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法律思想领域的斗争和变化,更为激烈。首先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和传播。随着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和中国共产党的成立,马克思主义法学开始传入中国并得到迅速的发展。以之为指导,使后来各革命根据地的立法和司法获得了明确的方向,并为后来新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作了理论上和实际上的准备。其次是反映民族资产阶级要求的民主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在西方资产阶级法学和国内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影响下,以沈钧儒、张志讓、史良等为代表的民主法律工作者,通过他们要求民主、进步的实际活动,大大促进了民主法律思想的传播和影响,为新中国成立后新的法律思想的确立,作出了有益的贡献。最后是封建买办法西斯法律思想的抬头、泛滥和覆灭。这一时期,国民党政府口头高唱要以三民主义作为“法学最高原理”,以创建“三民主义法学”,而实际上却完全背弃孙中山法律思想中的革命性、民主性精华,继承清末礼教派的衣钵,宣扬“中华法系”应以保存我国固有道德作为主林内容,要“奠基于礼治”,尽量发挥家长制的功用,等等。所以,当时代表官方的整个法律思想,在表面上虽也采用了资产阶级法学的某些词句,而实际起作用的,基本上仍然是维护封建买办法西斯统治下的反共、反人民、反历史进步的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法律思想。一直到新中国成立,这种反动的法律思想,才被宣告彻底覆灭。
  第六,发展时期。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20世纪末叶共50年的一段时期。这一时期也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即1949-1976年的前一阶段和1976年迄于现在的后一阶段。
  前一阶段,在上述转轨时期前人开拓的基础上,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条件下,中国法律思想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在全国解放初期,人民政权新建,百废待举,虽在此前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的指导下,相继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及《婚姻法》、《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一批基本的法律法令,从法制方面保障了建国初期社会秩序、经济运转和人民生产与生活的安定,而在法律思想方面的建树,却其功甚微。特别是这以后由于“以苏联为师”和“要人治不要法治”思想的误导,以致法制建设固然受到了阻滞,法学研究和法律思想的发展尤其受到了干扰。至于继此之后从1966年至1976年开展的所谓“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在整个学术文化遭到全面破坏和践踏的情况下,中国法律思想史学更是在根本上处于一种空前的窒息状态。所以,这一阶段也可以称为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基本中辍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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