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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阶段浅议

  第五,转轨时期。这是指从清代后期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迄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共历一百多年的时期。在此期间,在外国资本主义、帝国主义的侵略之下,中国由封建社会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革命也随之由旧民主主义革命发展而为新民主主义革命。这种根本性的变化也使包括法律思想在内的整个意识形态领域转变了轨道。大体言之,以1919年爆发的:“五四”运动为分界,整个转轨时期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在此以前为旧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在此以后为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法律思想也随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轨道。
  在旧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最初出现的一股新的政治法律思想势力,是来自地主阶级仕宦中以龚自珍、魏源、林则徐等一批明智而有作为的人物为代表的改革派。他们主张抵抗侵略,变法图强,“师夷长技以制夷”(16),并严厉批判封建的烦刑酷法,要求改革司法制度。随后,以起义农民领袖洪秀全、洪仁玕为代表的革命派,用武装起义的行动,猛烈冲击封建的法制与礼教,要求革故鼎新,度势行法,建立革命的法律秩序。到19世纪后期,封建官僚集团中以奕诉(1833-1898)、曾国藩(1811-1872)、李鸿章(1823-1901)、左宗棠(1812-1885)、张之洞(1837-1909)等被称为“洋务派”的一批封疆大吏为代表,标榜“中学为体,西学为用”,(17)主张学习西方的坚船利炮,依靠外国援助大办军事工业,并要求“博采东西各国律法”(18),在不超越封建国家“政教大纲”的前提下改善法制。接着,以康有为(1858-1927)、谭嗣同(1865-1898)、梁启超(1873-1929)、严复(1854-1921)等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改良派,发动了被称为“戊戌(1898)变法”的维新运动。这一派主张由统治者自上而下地改造封建专制制度,实行君主立宪。他们认为封建法律是以纲常名教为内容的法律,是为封建君主谋一己之利和残民以逞的工具,必须用资产阶级鼓吹的“自由”、“平等”和“天赋人权”的法律以代之。20世纪初,以孙中山为领袖,黄兴、章太炎等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继以农民为主体的、著名的“义和团”反帝爱国运动之后,成立了中国同盟会。他们将西方的“民主”、“法治”观念同中国固有的“天下为公”的“大同”、“重民”等思想揉合起来,提出了以“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为内容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把包括法律观念、法律设施在内的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切,都置于理性的法庭加以分析批判,严厉斥责封建的等级特权法律,揭露和要求废除野蛮残酷的封建刑罚制度,制订“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但这些先进的思想,即使在“五四”运动以后的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孙中山的那些蜕化变质了的后继者及其国民党政府,也并没有准备将其付诸实施。最后,是随着戊戌变法的失败和八国联军的入侵,一方面是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走上了武装革命的道路;另一方面是清王朝的反动、保守势力在内外交困的情况下,被迫高唱“新政”,伪称“立宪”,不得已开展了名为“修订法律”的具体活动。而在修订过程中,由于指导思想的分歧,又出现了礼教派和法理派之间尖锐斗争:前者以张之洞、劳乃宣(1843-1920)为代表,以维护宗法家族制度、进而维护整个封建制度为目的,坚持旧律中“义关伦常”诸内容之不可变更;后者以沈家本人为代表,以实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为目的,力主改革旧的法律。这两派的斗争,集中反映了转轨前一阶段各派思想之间的最后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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