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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阶段浅议

  所有这些学派,通过自由的学术讨论,共同铸造了中国历史上一个光学灿料的百家争鸣的时代。
  第四,定型时期。这个时期是指自公元前221年秦王朝建立时起至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为止的整个封建时期。这两千多年又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从秦统一中国,经两汉、三国、魏、晋、南北朝至于隋、唐,历时约1200年,即一般所称封建前期阶段。从两宋经元、明两代至于清晚期的公元1840年,历时约880年,即一般所称封建后期阶段。
  就前一阶段而言,最初建立的是秦王朝。它全面继承了法家思想传统,把原来的重刑主义推向极端,采取了包括文化专制主义在内的烦刑重罚、残民以逞的各种措施,不但窒息了原来诸子百家的思想,而且也妨害了法家本身思想的发展。继起的西汉王朝,以秦代的速亡为鉴,改弦易辙,用经过改造的先秦“黄老”学派的思想为指导,制定和推行了一整套扫除烦苛、“与民休息”的政策。在法律方面,汲取“黄老”、儒家及其他各家思想的精粹,形成了以文武并用、德刑相济、进退循法和约法省禁为主要特点的方针政策。这些方针政策的贯彻,为促成著名的“文景之治”的出现,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西汉中期以后,随着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和意识形态领域要求统一的趋向的出现,在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儒士们的鼓吹和推动下,最高统治集团中逐渐形成了著名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基本方针,使儒学成为官学,儒家著作被奉为经典,儒家的伦理教条成为规范人们思想言行的最高准则。体现在法律上,则是以董仲舒杂冶儒经和“天人合一”、阴阳五行等学说于一炉而推出的神学目的论为指导,初步形成了以则天顺时、礼律结合、德主刑辅等为主要内容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作为一种思想体系,它形成之后,虽不断受到冲击,特别是东汉以后以王充(27-约97)、仲长统(180-220)等一批唯物主义哲学家的挑战,因而后人称为“独霸”(10),但由于获得了封建最高统治集团的扶植与推行,一开始便对封建的立法和司法发生了支配性的作用。嗣后经过肇始于西汉中期的“引经决狱”,风行于东汉以至魏、晋时期的“据经解律”,直到唐初期的全面“授礼入律”,终于基本完成了中国法律思想儒家化的过程,为长期著称于世的、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就后一阶段而言,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由成熟到逐渐式微的时期。在法学领域,这时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虽已基本完善了它的内容和体系,但随着封建统治的走向没落,也进一步暴露了它的腐朽性。北宋王朝统治时期,适应着缓和阶级矛盾与民族矛盾的需要,思想方面出现了以阐释儒经义理、兼谈性命为内容的唯心主义理学。南宋朱熹据此加以改造,一变而为客观唯心主义理学,鼓吹“天理”与“人欲”的对立,用他的思辨哲学,把封建正统思想装点起来,宣扬“存天理,灭人欲”,以“收拾身心”为宗旨的改革主张,在立法和司法方面,改“宽猛相济”为“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11),甚至力主恢复肉刑,以残毁犯罪者肢体为手段来达到“绝其为乱之本”的目的(12)。另一代表人物是明代的王守仁。王氏和朱熹二人“同植纲常,同扶名教”(13),在政治思想上原无本质的区别,但是他把朱氏的“存天理,灭人欲”改造而为主观唯心主义的“致良知”,要求对所谓“犯罪者”的起义农民实行“剿抚兼施”,即既要求“破山中贼”,更要求“破心中贼”,因而在表现形式上更增加了一层欺骗性(14)。这个时期,由于不断发生内忧外患,各种矛盾交织,促使一批锐意改革的政治家多次发动和领导了社会政治改革运动。最著名的如范仲淹领导的“庆历(宋仁宗年号,1041-1048)新政”,王安石领导的“熙宁(宋神宗年号,1068-1077)变法,”张居正领导的晚明时期的改革,等等。这些改革在许多方面都冲击到了当时的法制和法律思想。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明、清之际出现的如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等一批具有唯物主义思想的进步思想家。他们主张以民为本,崇尚实际,反对空谈,力求经世致世。在法律思想上主张变“一家之法”为“天下之法”,反对“法祖”,强调“有治法而无治人”,并且在保证和监督法律的执行方面,提出了一整套惊世骇俗的新进主张(15)。他们和此前出现的以“异端”自命的理学反对派李贽的有关主张一起,构成了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严厉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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