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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阶段浅议

  第三,争鸣时期。约当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221年属于东周的春秋、战国时期,亦即公认的中国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时期。这一时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和提高,奴隶起义和国人暴动的不断兴起,出现了“礼崩乐坏”,政治权力下移,诸侯异政,学术思想上异彩纷呈的“百家争鸣”的局面。在法律思想方面,以儒、墨、道、法四家为代表的各家各派各抒己见,纷纷就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与时代需求、社会经济、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乃至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等等基本问题,发表见解,其中很多都超越前人,大大丰富了古代中国以至世界法学的内容。其中,儒家以孔丘、孟轲、荀况为代表,坚持“亲亲”、“尊尊”的立法和司法原则,维护“礼治”,鼓吹“德治”,提倡“人治”,继承西周以来的“明德慎罚”思想,主张实行“德主刑辅”、“宽猛相济”的政策。这些思想,对于秦、汉以后的封建社会,发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特别是荀况既“隆礼”,又“重法”的主张,使儒家法律思想更适合于新的封建统治的需要,对于汉初期以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墨家以墨翟为代表,以“兼相爱、交相利”(《墨子·兼爱上·法仪》)为标榜,要求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财产的所有权,实行等价交换,互惠互利。这些思想反映了当时劳动人民的公平、平等思想和对具有极大权威的“周礼”敢于批判的精神。墨家提出的关于要求公正审判、罪刑相称及以利民为指针的经济立法等思想,都不失为古代法律思想中的精粹。道家以老聃、庄周为代表。他们崇尚“天之道”,主张效法自然,反对违背自然的一切人定法。老聃强调统治者必须摒弃这种人定法,采取与民休息的“无为而治”的方针,造成一种“小国寡民”的理想社会,进而摒弃包括法律在内的一切国家机器及其规章制度。道家的后起者庄周,从消极方面进一步发展了老聃的思想,主张绝对无为,否定包括法律在内的一切文化和道德,追求不受任何约束的绝对自由。道家的法律思想中除了此类法律虚无主义的糟粕之外,也自有其积极的一面。它的关于清静无为、反对统治者们对人民的过重的剥削和压迫以及要求不过分干预人民生活等主张,特别是对儒家和法家所鼓吹的礼、法的揭露和批判。在当时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法家先后以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和韩非等人为代表。他们和儒家主张“礼治”的观点截然相反,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认为法律是公平、正直的客观标准,是估量人们言行的是非、曲直、功过,并据以施行赏罚的尺度和人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他们还从人性论出发,认为人皆具有好利恶害之心,极力主张用严刑峻法狠狠打击奴隶主贵族和加强对人民的统治。为了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他们强调“以刑去刑”、“以杀去杀”,使法律成为封建统治者手中专事镇压的工具。这些思想虽有许多精粹的内容,但它的各种糟粕对后世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除此以外还有以邹衍(约前305-前204)为代表的阴阳家(或称阴阳五行家)。他们倡为“五德终始”论,据以强调治国必须“尚法”,并提出“春夏行德、秋冬行刑”的“德刑时令”说(6),对秦、汉及其以后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再有在当时“形名之辩”中形成的以邓析(约前545-前501)、尸佼(约前390-前330)、尹文(约前360-前328)乃至商鞅、申不害等人为代表的被称为名家的人物,他们力图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别异同之处,察名实之理”来“正名实而化天下”,即通过“循名责实”实现他们“使天下归于治”的理想(7)。另有以黄帝、老子相标榜,作为道家别派的黄老学派。它们综合各家建立自己的思想体系,所谓“因阴阳之大顺,采仠、墨之善,撮名、法之要,与时迁移,因物变化,立俗施事,无所不宜”(8)。在当时独树一帜,对后世曾发挥重要的影响。至于稍后兴起的以孙武(生卒年不详)吴起(?-前381)、孙膑(生卒年不详)、尉缭(生卒年不详)为代表的兵家,其著作见于刘歆(?-23)《兵书略》所为著录(9)。基本观点在于“以法治军”,无论在论析兵之权谋、形势、阴阳、技巧诸方面,大抵都有特别的创发,即在当今国内外的某些军事学家中亦不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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