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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和制度的历史发展大要

  就秦的法律制度而言,过去史家大都以《晋书·刑法志》中的那段话为根据:“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似乎秦律就只是《法经》六篇,直到萧何定律,才形成所谓九章之律。事实证明,这种论述是不正确的。上述《秦墓竹简》中的法律条文(远非秦律的全部)说明,秦律不仅有《法经》的六篇,而且也包括有后来汉代所增益的内容,甚至还包括比九章律更为广泛的规定。在法律形式上,其中除了律、令之外,还有制、诏、程、式等。其范围则是以刑法为主,同时也包括民法、诉讼法以及行政、经济、军事等方面的立法,庞杂而且繁密。格式虽不统一,但比之以往的一切法律都已有了显著的不同。
  从这些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其主要特点大致如下:
  (一)以刑法为主体,打击锋芒主要指向农民阶级和其他农动人民,一切以巩固地主阶级的中央集权统治为依归。例如,《秦简·法律答问》中,共列问答187条,其中只有26条是对于一般法律词语的解释,其余大都属于惩治“盗”、“贼”的条文。“窃货曰盗,害良曰贼”(《荀子·修身》)。所谓盗、贼,无非就是侵犯封建地主阶级经济和政治利益的犯罪。又如《秦简·封诊式》所列二十几个案例中的29名被告中,除未注明身份者之外,其作绝大部分是“士伍”和奴隶。
  (二)重点在于保护封建的生产关系、维护封建剥削制度和统一的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例如《秦简·法律答问》中有关于“盗徒封,赎耐”一条解释,说的是对于凡私自移动田界(或其标志)的,要判处允许用钱赎抵的剃去须、鬓的刑罚。又如在《秦简·秦律十八种》中,《田律》详细规定了国家对农田、水利、山林、苑囿的管理制度以及百姓的每顷土地应向国家缴纳租税的数额。如有隐瞒土地、少缴或拖延交纳地租的,都要受到严厉的惩处。
  (三)维护新的封建等级制度,同时继续允许并保护对奴隶的占有和剥削,确认奴隶制残余的存在。秦王朝建立了新的封建等级和等级特权。一方面是军功地主和用财货买得了爵位的地主,加上各级官吏、皇室宗亲贵戚等,组成了一个封建贵族集团,他们按等级高低,分别享有各种特权;另一方面,是由依附农民、工匠、刑徒和奴隶组成了一个被统治者队伍,他们被剥夺了各种应享的权利。在法律上,前者犯了罪可以逃避惩罚或被减轻惩罚,或者允许用金钱赎罪,或者服役时享受优待。这种不平等待遇也表现在按父权统治为中心的封建家长制组成的尊卑等级方面。这种不平等的情况,当然更明显地表现在奴隶和奴隶主之间。
  (四)在重刑思想的指导下,规定了残酷的刑罚和严厉的定罪量刑的原则。《秦律》规定了自己的刑罚体系,有的刑罚十分残酷。在这一点上具有与奴隶社会的刑罚大致相同的特点,表现了地主阶级专政的残酷性。在秦的刑种中,以死刑为例,除了见诸《史记》、《汉书》有关传志中的所谓“具五刑”和“凿颠、抽胁、镬烹”之外,见之于其他史籍和《秦简》中的,还有像磔、戮、弃市、定杀(置水中溺毙)、轘、腰斩、枭首、囊扑、绞、剖腹、坑、夷族等各种。肉刑中则有宫、劓、黥、刖、笞等各种。此外,还有徒刑、籍没刑、迁刑、污辱刑(主要指剃去头发或须鬓)、赀刑(财产刑)等等。在定罪量刑原则上,也规定得十分苛酷。
  继秦而起的西汉王朝,是刘邦攫夺陈胜、吴广领导的农民起义的胜利果实建立起来的。新的封建统治者总结并吸取了秦王朝的教训,改弦易辙,以经过一定改造的战国中期出现的“黄老”学派的思想为指导,制定并推行了一整套“扫除烦苛,与民休息”的政策。
  “黄老”学派原来是先秦道家的一个别派,是以传说中的“黄帝”和春秋末期的道家的创始者老聃的学说为指导思想而形成的。这个学派的出现,是儒、道两家的斗争促进各个学派学术思想的分化和重新组合的结果。它最初表现为道家思想和法家思想的结合。到了汉初,则在很大程度上吸取了先秦儒家及其他各家思想的精粹。所谓“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史记·太史公自序》),成为择取各家思想的精华而以儒、道、法三家思想相互渗透为基本内容的结合。
  黄老学派法律思想的要点是:
  (一)主张“文武并用”,“德刑相济”。既强调“无为”的“道”,力求“道胜”而“反于无为”,又在重视法的作用的同时,反复强调礼或德的功用。在德刑关系上,认为文和武,也就是德和刑的两手,各具用途,必须同等重视,使之相济为用。而在天下罢于兵革,人们刚从秦王朝尚武恃力、苛政烦刑的统治下解脱出来的时候,尤其应当首先重视德治,把刑罚放在第二位,即所谓“积礼义”而不“积刑罚”。这些观点,基本上都是先秦儒家德刑关系理论的翻版。然而它却代表了西汉初期从刘邦到刘启六十多年间为巩固封建统治在政治法律上所采取的基本战略方针,使秦以来被贬抑的儒家思想,表现了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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