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和制度的历史发展大要

  在法律的作用问题上,他们认为法律的作用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定分止争”。慎到(约公元前390-前315年)曾说:“一兔走,百人追之。兔积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后来商鞅也指出,一份财物,如果名分未定,即使是“圣人”,也会像快马一样去追逐;但如果名分定了,即使是强盗,也不会明目张胆地去夺取的。另一方面是“兴功惧暴”。“兴功”是指富国强兵;“惧暴”是指对被统治者的压迫和钳制,使他们不敢反抗。
  这些观点,反映了当时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财产私有观念的发展,以及为保证获得兼并战争的胜利以实现全中国统一的需要。
  2. 关于“法治”和推行“法治”的原则与方法
  “法治”就是“以法治国”的意思。它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也是和儒家争论的焦点。法治是与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相对立的。“法治”要求“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同维护贵族世袭特权的“礼治”相对立;“法治”要求“不务德而务法”,“以力服人”,同强调“以德服人”的“德治”相对立;“法治”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同强调关键是人而不是法的“人治”相对立。
  法家的这种“法治”思想,植基于下列两种理论:
  一是“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即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趋利避害”的人性,适应着这种人性,只能用刑赏来进行统治。
  二是“法与时转则治”的历史观。即认为人类历史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一切法律和制度,也都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以适应当时的需要。
  以上理论为反对儒家的“礼治”、“德治”和“人治”,推行“法治”即“以法治国”的主张,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法家还创造了一整套推行“法治”的原则和方法。它的要点是:
  首先,必须“以法为本”。即强调治理国家一定要以法律为依据,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为此,统治者绝不可随意立法,而应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制定适合时宜的奖励耕战和富国强兵的法令。这些法令必须顺应“好利恶害”的民心;并且必须是人民力所能及的,不要强人所不能。这些论点,主要是前期法家提出来的。
  其次,必须使法令成为人们言行的唯一标准。为了做到这一点,要求法令必须以成文的形式“布之于百姓”,即公布成文法;法令必须统一,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政出多门;法令还必须具有绝对权威,既要做到法令高于一切,还要使人人都能遵守,要做到“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
  再次,必须善于正确地运用赏罚。这主要是指必须做好“信赏必罚”和“厚赏重罚”,“不赦死,不宥刑”;必须做到“赏誉同轨,非诛俱行”,就是使赏罚的实行和社会舆论相吻合;必须刑多赏少和轻罪重罚;就赏和罚的比例来说,惩罚要多于奖赏,就刑罚的轻重来说,要加重轻罪的刑罚。为此,他们提出了“以刑去刑”的理论。
  最后,必须做到“法”、“术”、“势”相结合。“法”是指法律、法令;“术”是指君主贯彻法令的策略和手段;“势”是指权势。认为这三者是“帝王不可一无之具”,只有这三者紧密结合,才能实现法治。这是韩非总结先秦法家各代表人物的思想得出的总结。
  先秦法家的法律思想是十分丰富的。它为繁荣中国古代法学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其中不少精粹的内容,即使在今天也不无借鉴的意义。但是,这当中也包含了许多糟粕。例如后期法家由于迷信暴力,逐渐走向了不顾人民苦难,一味讲求严刑峻法,用极野蛮的手段来实行君主专制和独裁。他们的“以刑去刑”的理论,是建立在抽象的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基础上的脱离了物质生活条件的理论。至于他们所鼓吹的法治,只不过是封建君主专制下的“法治”,是根本不同于后世资产阶级提倡的与民主相联系的“法治”的。
  除上述四家之外,还有著名的阴阳(五行)家、名家、杂家、兵家等流派,各自发表他们有关法律的主张。兹不备述。
  三、封建法制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及其特点
  我国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封建国家的形成,是在公元前221年秦王朝建立的时候。从这时起,到公元1840年英帝国主义发动鸦片战争时为止,整个封建时代延续了2060多年。
  以秦始皇为代表的中国第一个统一的封建国家秦王朝的统治者们,继承秦以前法家思想的传统,建立了以法家思想为指导的专制统治。他们把以往法家的重刑主义政策推向极端,采取了横征暴敛、烦刑重罚等“残民以逞”的措施,终于使这个封建王朝仅存在了十几年,便被陈胜、吴广领导的农民大起义所推翻。这个事实为后来的历代封建严正声明提供了深刻的教训。当时的各种极端措施,既窒息了原有的诸子百家的思想,也妨害了法家本身法律思想的发展。
  中国封建成文法典的编制,始于公元前407年战国时期的李悝。他以魏国国君文侯的相或师的身份,主持了魏国的变法,编制了一部名为《法经》的刑事法典。《法经》共分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贪污、越狱、财博)、具法(刑罚的加重和减轻等的规定)等六编,是当时推行法制、加强封建统治的工具。后来,商鞅受之以相秦,改法为律(改六法为六律),增相坐之法,造三族之诛,加车裂镬烹之刑。法典的形式逐渐趋向完备。1975年底,在湖北出土的《睡虚地秦墓竹简》,充分反映了这种情况。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