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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和制度的历史发展大要

  3. 为了治理好国家,在法律上必须贯彻“不党父史,不偏富贵”和“赏当贤,罚当暴”的原则。
  4. 反对无故杀人,要求“不杀无辜”。但也强调“不失有罪”认为“杀盗非杀人”,主张“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5. 为了实现“兼相爱、交相利”的理想,要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以“利民”作为经济立法的指导原则。
  墨家的上述思想,虽然带有各种局限性,但它反映了古代劳动人民对于具有重大影响的“周礼”敢于批判的精神,提出了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反剥削、反压迫因素的命题。它在法律上提出的关于公正审判、罪刑相称以及以利民为指导思想的经济立法原则等等,都不失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精粹。
  (三)道家的法律思想
  道家是以春秋末期的楚国人老子即老聃(生卒年不详)和战国时的宋国人在庄周(约公元前364年-前286)为主要代表的一个学派。道家思想是当时没落的奴隶主贵族的悲观情绪和既害怕斗争又不甘于失败的思想的反映。
  道家是主张以“道”作为万物的本源和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最高主宰而得名的。道是什么呢?在他们看来,道是一种脱离物质的、超时空、超感觉、玄而又玄的精神或绝对理念。它是无为而无不为的。在它的支配下,一切事物的发展,都是向相反的方向转化的。这就是他们所说的“反者道之动”。在他们的这个客观唯心主义的思想体系下,包含着比较丰富的朴素辩证法因素。
  道家的第一部经典著作叫《老子》。但它并不是老子手著,而只是包含了老子思想的老子的后学者所纂辑的。这部著作分为《道经》和《德经》两个部分。从公元前二世纪以后,一直被称为《道德经》。但1973年在湖南长沙马王堆汉墓中出土的《老子》一书,却是《德经》在前,《道经》在后,原来可能叫作《道德经》,但现在通常仍叫它作《道德经》。
  道家的另一部经典著作是《庄子》。它分内、外两篇。内篇七,一般认为是庄周自己的著作;外篇十五,杂篇十一,则是道家后辈所撰,但基本思想和内篇是一致的。
  《老子》书中的法律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 崇尚无为,鼓吹无为而治。认为“为无为,则无不治”。只要统治者“少私寡欲”,不过分压榨人民,并且采取愚民政策,“绝仁弃义”,“绝巧弃利”,那么,人民就不会起来造反。从而就会造成一种“小国寡国”的理想社会,包括法律在内的国家机器就会没有用了。
  2. 鄙薄有为,抨击“礼治”和“法治”。认为儒家所鼓吹的仁义道德,是大“道”被废弃后的产物,是社会道德沦丧的结果。有了它,反而会引起祸乱。法家所鼓吹的法制政令,也是违反自然的。越是法令彰明,人民越会陷入贫困和苦难;越是法令繁多,盗贼也会越来越多。
  庄周和老子的思想是一脉相通的。《庄子》书中的法律思想,主要是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大致也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
  1. 主张绝对无为,否定包括法律在内的一切的文化和道德。认为只有自然事物才有价值,而社会文化的任何发展,都是对自然的破坏。所以,它主张取消一切制度、规范和文化。认为只有死绝圣人,舍弃知识,大盗才能消失;只有扔掉玉器,捣毁珠宝,小盗才不会产生;只有烧毁符节,打碎印玺,人民才会纯朴;只有打破了斗,折断了秤,人民才不会争斗;只有破坏了圣人订立的法制,人民才可以谈论道理。
  2. 追求不受任何约束,包括法律约束的绝对自由。认为人的生死、存亡、穷达、富贵、毁誉等等,都无法自己掌握,只能听之任之,但他们又极端不满现实,不愿受仁义道德、礼法刑政的羁绊。于是主张超然物外,把自己置于似乎是不受任何约束和限制的绝对自由之中。从而他们也完全否定事物之间的差别和判断是、非、功、过的客观标准,完全否定法律和道德等行为规范。
  道家法律思想中的积极因素,主要在于对当时的“礼”和“法”进行了比较深刻的揭露和批判。它的关于反对过重的剥削和压迫,要求清静无为的主张,曾在战国中、后期同法家的某些观点相结合,形成“黄老学派”的思想,并对汉初直至唐初的政治法律思想发生重要的影响。但它从维护(企图挽回)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出发,不惜提倡复古倒退,以至发展到一般地否定法律的作用,甚至像庄子那样鼓吹法律虚无主义,则是糟粕了。
  (四)法家的法律思想
  法家是战国时期(公元前475-前221年)代表新兴地主阶级、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它的主要代表人物先后有战国初期的李悝(约公元前455-前395年)、战国中期的商鞅(约公元前390-前338年)和战国末期的韩非(约公元前280-前233年)。他们的代表作品中现在保存下来的和比较完整的有《商君书》、《韩非子》;此外还有《慎子》、《申子》等的残篇。
  法家在先秦诸子当中,是最为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个学派。它对法学的研究也最有成就。法家的法律观和法治理论,主要的可概括为如下两个方面:
  1. 关于法律的本质、起源和作用
  在法律的本质问题上,一些法家的代表人物下过许多定义。例如有的认为法律犹如计算长短的“尺寸”、校正曲直的“绳墨”和称量轻重的衡石一样,它必须是公平、正直的一种客观标准。有的认为法律和刑罚是紧密结合着的定罪量刑的工具,离开了刑赏,法律也就没有实际意义了。这些定义表明,法家所讲的法,是指体现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和维护它的利益的一种工具。它具有平等的内容,但它只有替当时作为平民的新兴地主阶级向贵族去争取的那种平等。因此它既不反对等级,也不反对特权,而只是反对各级贵族世袭这种特权。它不同于奴隶主贵族所遵循的“礼”,更不同于后来资产阶级所鼓吹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那种平等。由此出发,法家主张去私为公,认为法律是为整个国家服务的,它高于包括统治者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前者为公,后者为私,二者尖锐对立。所以说,“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法家坚决反对“君臣释法任私”。这种观点,在法理学上显然已朝解决法律的本质问题前进了一步。但他们将本阶级的利益说成是全社会的整体利益,却又远远背离了法律的真正本质。
  在法律的起源问题上,法家认为法律和国家一样,都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时候,是既没有国家,也没有法律的。只是到了后来,由于人与人、族与族、部落与部落之间发生了争夺,为了“定分”(又叫“明分”),即确定所有权和“止争”(又叫“止暴”),即制止或防止争夺,需要“立禁”、“立官”、“立君”,这才产生了国家和法律。所谓“分”,主要的就是指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财产所有权。这就是说,他们的国家与法的起源论,已完全排除了殷周以来的天命神权思想,并且由于和“定分止争”联系了起来,因而触及了适应保护私有制需要的问题。这些思想,无疑是在法律起源理论方面的一个了不起的贡献。特别是他们把国家和法律看成是“内行刀锯,外用甲兵”的暴力的观点,已接触到了问题的实质。当然,他们把国家和法律的产生完全归功于“贤者”和“智者”,却是对历史事实的一种歪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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