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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和制度的历史发展大要

  儒家,是以孔丘(公元前551-前479年)为创始人的一个学派,也是当时形成最早和最大的一个学派。所谓“儒”,主要是指具有一定文化知识,熟悉周礼的知识分子。儒家的代表人物,除孔丘以外,还有两个最主要的成员:一是战国中期的孟轲(约公元前372-前289年);一是战国后期的荀况(约公元前3130前238年)。他们都对孔丘的思想作了重要的发展。以上三人的代表作品有孔丘的《论语》、孟轲的《孟子》和荀况的《荀子》。
  儒家的法律思想,基本上继承并发展了西周以降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他们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对秦、汉及其以后的封建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它的主要之点是:
  1. 主张“以礼让为国”。要求各级贵族互相克制,停止争夺,遵守礼制;在刑法上以“礼”作为适用刑罚的指导。所谓“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认为只有在礼乐的指导下,刑罚才能适用得当,才不致使人们无所适从。孟轲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要求“法先王”,遵循旧的规章制度去作。荀况虽然反对礼所规定的贵族世袭制,但却推崇礼所维护的等级制,要求以维护等级制的礼,作为指导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在礼的指导下,他们要求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名分。孔丘首创“正名”,反对违反这种等级名分的犯上作乱和僭越行为。孟轲宣扬“内则父子,外则君臣”。荀况则把确立“贵贱有等,长幼有差”的礼,说成是“与天地同理”、“与万世同久”的“大本”,谁敢违反,谁就要受到严惩。他们还坚持“亲亲为大”,主张亲属之间相互为对方隐恶扬善。例如,所谓“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就是孔丘提出的一个著名的原则。此外,孔丘反对铸刑鼎,以维护“贵贱不愆”的等级秩序。
  2. 坚持“为政以德”和“以德服人”。他们鼓吹王道,反对霸道;在政治上要求实行“德治”或“仁政”,在法律上强调教育感化的作用而轻视强制的作用。因此,他们主张“省刑罚,薄税敛”。也就是尽量省略刑罚,减轻赋税,反对严刑峻法和苛刻、暴虐的政治,重视犯罪的经济方面的原因。他们强调教化的作用,认为统治者管理国家主要不应依靠刑罚而应依靠教化。孔丘力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就是用道德来规范人们的行动,用礼义来齐一人们的行为,用道德来感化人民,反对“不教而诛”。孟轲认为要使人们道德好,不犯罪,首先要“教以人伦”,即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之道。荀况是性恶论者,他强调的是禁恶劝善,既重刑罚,也重教化。此外,在德与刑的关系上,他们还主张“德主刑辅”,“宽猛相济”。总的说来,他们重教化,轻刑罚,但也并不否定刑罚的必要性,只不过他们要求根据形势的需要来运用刑罚,做到“宽以济猛,猛以济宽”;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刑罚毕竟只是教化的辅助手段。
  3. 重人治,轻法治。儒家主张人治,即认为治理国家,主要须靠统治者个人的作用。这一观点使他们和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发生了原则的分歧。这就是历史上长期存在关于“人治”与“法治”的论争的渊源。儒家重人治、轻法治的理由是:首先,认为国家的治乱取决于统治者个人的贤或不贤。他们强调“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其次,认为人与法比较,关键在于人。因为法毕竟是人制订的;即使有了“良法”,也得靠人掌握和贯彻,即所谓“徒法不能以自行”。再次,认为社会情况复杂多变,法不能概括无遗,又不能随机应变,完全要依靠人的灵活运用。据此三点,他们认为治理国家起决定作用的是人而不是法。
  以上所讲的儒家的法律思想,对中加封建时期的正统法律思想甚至近代的法律思想都曾经产生过重大的影响。
  (二)墨家的法律思想
  墨家是战国初期以墨翟(约公元前478-前392年)为创始人的一个学派,也是最先起来反对儒家的一个学派。儒家和墨家当时被称作“儒、墨显学”,即最著名的两个学派。
  墨翟出身于小手工业者,是当时的一个渊博的学问家。他和他的学派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反对和批判儒家所推崇的“周礼”。比如,他们反对宗法世袭制度及其所派生的贵族特权,反对贵族任意欺压人民和挥霍享乐,也反对贵族中诸如“厚葬”、“久服”等一套繁文缛节,即所谓“礼制”。他们用来战斗的主要的理论武器是所谓“兼相爱”、“交相利”的思想。“兼相爱”就是主张人与人之间普遍平等、不分远近、亲疏,一视同仁的相爱,打破贵、贱、贫、富的界限。这是一种“爱无差等”的理论。它和儒家主张的“爱有差等”,正好针锋相对。“交相利”就是要求人与人之间互相尊重财产的所有权,实行等价交换,实现互利。也就是既以利己,又以利人。反映这些思想观点的著作,现存有《墨子》五十三篇。
  以上述思想为基础,墨家的法律思想,大致有如下几个要点:
  1. 法是“兼相爱、交相利”的工具。为了实现“兼相爱,交相利”,一切都必须顺法而行。而由于天是最公正、最仁慈的,因此顺法而行就是要“法天”,即“以天为法”。这种近似自然法性质的法的观念,最后被赋予了传统的宗教迷信的色彩。
  2. 法是一种是非的标准。在原始时代,“一人一义,十人十义”,即各人有各人的是非标准,因此发生不断的争乱。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选择“贤可”的人来“一同天下之义”,也就是统一是非的标准,以达到“兼相爱、交相利”的目的。这个标准就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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