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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建设论要

  发掘、研究、总结和批判继承,根本目的都在于古为今用,使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和法制服务。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思想家总是以前人留下来的思想资料为前提来建立自己的新学说的,任何一种新学说都不能脱离前人提供的思想资料。我们只有不但大大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研究,而且大大加强中外历史的研究,广泛吸取前人提供的思想资料,才有可能完成时代赋予我们的任务。学习和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主要方面之一正在于此。
  但是必须指出,古为今用,是一条马克思主义的方针。要切实贯彻这一方针,除了必须坚决清除十年内乱期间出现的像大搞影射史学、机械类比等所造成的危害及其流毒之外,还必须防止表现为其他形式的实用主义的出现。因为,古为今用的方针,植基于实践的观点,要求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它同那种以“效用”和“兑现价值”作为真理标准、按照主观意欲任意剪裁历史以“为我所用”的实用主义,是根本不相容的。在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中,我们必须严格分清这一界限,要求遵循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来评价各个学派、人物的法律理论和观点;任何因为强调古为今用而放弃实事求是的原则的做法,不但根本不可能做到古为今用,相反地却只会陷入实用主义的泥淖。特别是现在我们正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和法制,所谓中国特色,在一般意义上,它必须是以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毛泽东思想的法学理论为指导,必须是中国人民在长期斗争中所形成的革命的法学理论和观点的反映与发展,必须具有明确的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服务的目的等等。除此以外,还有重要的一条,即它的民族的、历史的、文化的等等特色。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正是应当通过自己的发展、研究、总结和批判继承等大量工作,来充实和丰富社会主义法学的内容,使之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唯其如此,也就更加需要反对实用主义观点,保证古为今用的方针的正确贯彻。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74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72页。

(3)例如郁巅著:《中国法制史》(1921年朝阳大学版)、靳麟著:《中国法律史》(1941年三通版)。

(4)见梁著:《中国历史研究法》。

(5)陈顾远著:《中国法制史》,1934年商务印书馆版。

(6)陶希圣:《中国政治思想史绪言》,见陈顾远上书所引。

(7)易君左:《中国政治史要》,1929年商务印书馆出版。

(8)据陈顾远《中国法制史》:八分法系指法制萌芽时代、法制成立时代、法制发达时代、法制变革时代、法制进化时代、法制修明时代、法制颠沛时代、法制完成时代;五分法系指创造时期、因革时期、完成时期、沿袭时期、变动时期;四分法系指创始期、确定期、变革期。

(9)据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导言》所引。

(10)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即采取这种体系。

(11)例如肖公权著:《中国政治思想史》,1948年,商务印书馆发行。

(12)例如杨鸿烈著:《中国法律发达史》,在按朝代排列的每一章中有关法律思想的部分,仍系按人头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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