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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建设论要

  基于上述考虑,如果把这种新的体系具体化为一部教科书的纲目,则其结构似可作以下的设想:
  首先,根据社会形态的不同,设置几个大的部分,如奴隶社会的法律思想、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思想等,各自成编,用以揭示这些法律思想的不同的阶级本质、任务、作用和特征,为我们的研究奠定一个科学的基础和提供一个基本的历史发展脉络。
  其次,在每一个社会形态内,结合各个朝代法律思想的一般发展演变的情况,大体上按照一定的集团或学派,划分为若干章,分别列举其法律思想的大要和趋向,用以展示整个学科的概貌和主要的流变,使之有助于我们进行综合分析和重点研究,探寻各个朝代(时期)、各集团或学派的法律思想发展的过程与规律。
  再次,在每章之内,基本上以人物及其法律思想为主,按历史发展顺序排次,划分为若干节,一般标明各该人物的法律思想的特征和要点,用以指明它们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意义,借以使我们明确研究的具体范围和重点,并从而探究各个人物之间在法律思想上的师承关系以及相互斗争和吸收的关系。
  最后,是节的内容的列举。由于每一节内容各不相同,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加以安排。
  这是一种综合性的方法。这样,除了一些专门问题的论述如何安排有待进一步研究外,大体上可以做到各个方面的结合,减少或避免由于孤立地选用一种方法而出现的弊病。当然,这完全只是一乏之见,实际上也许仍然没有跳出旧的窠臼,即使经过修改损益,也不过可以作为一个过渡性的方案。现在在此提出,聊备参考而已。我们想,要建立起一个科学的体系,根本的办法还在于积极组织经验交流,广泛征求意见,开展深入的讨论,不拘一格,大胆创新。我们殷切地期待着这一方面的新的突破!
  关于批判继承和古为今用
  学习和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具有深刻的理论和实际意义。这种意义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发掘、研究、总结、批判继承中国历史上的丰富的法学遗产,古为今用,使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和法制服务。
  “学习我们的历史遗产,用马克思主义的方法给以批判的总结,是我们学习的另一任务。我们这个民族有数千年的历史,有它的特点,有它的许多珍贵品。对于这些,我们还是小学生。今天的中国是历史的中国的一个发展;我们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者,我们不应当割断历史。从孔夫子到孙中山,我们应当给以总结,承继这一份珍贵的遗产。”这是毛泽东同志1938年10月在《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一文中,谈到学习问题时所作的马克思主义的论断。学习和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正是应当采取这种科学的态度。
  要总结,首先必须充分认识到我国法学遗产的极其丰富的内容,坚决打破那种对待法学遗产的虚无主义态度。如所周知,我国的法律思想起源的时间早,发展的过程长,涉及的范围广,有关的人物多,还有不少我们没有掌握或掌握不全、不实的资料,有待发掘。比如,从已有的古代思想资料如《尚书》的《甘誓》、《汤誓》、《盘庚》、《康诰》、《吕刑》诸篇,我们可以看到,约当公元前十六世纪至公元前八世纪之间的商周时代,便已出现了某些相当成熟的刑法思想。周秦之际,更出现了大批的法学专家,商鞅(前390-前338)、韩非(前280-前233)就是其中的著名代表。他们先后提出的关于变法和“缘法而治”以及有关加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观点、关于法律的本质、作用与刑罚运用等方面的理论,标志着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高度发展。这个时期,不止是大致和古希腊、罗马的亚里士多德(前384-前332)和西赛罗(前106-前43)等思想家提出的为奴隶制辩护的自然法理论的年代相当,甚至还要略早一些。诚然,亚里士多德有他的《雅典政制》、《政治学》、《伦理学》,西赛罗也有他的《论国家》、《论法律》等著名作品传世。但在我们这里不是也有商鞅、韩非及其后学者们为我们留下的《商君书》、《韩非子》一类著名的著作吗?中国进入封建社会的年代,仅从秦统一六国算起,即比西欧开始封建化过程的年代早达六、七个世纪。就整个封建时期而言,中国虽由于以儒学正宗为内容的封建正统思想的统治等原因,法学的发展长期处于迟缓以至停滞的状态,但秦汉以后,也并非像有些同志断言的所谓没有法学可言。例如西欧在封建制后期教权统治一切的时代,固然出现了像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那样著名的神学家和哲学家。他集经院哲学的大成,在《论君主政治》和《神学大全》中发表了系统的为封建统治神圣化辩护的法律分类等法学理论,使法学完全成为神学的附庸,影响巨大,形成了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所说的经院主义法学派,即托马斯主义法学派。可是,中国早在公元前二世纪的封建初期,同样出现了著名的春秋公羊学者董仲舒(前179-前104),他继承和改造先秦儒学,建立了以神学目的论为内容的封建的儒学正守,在他的《贤良对策》、《春秋繁露》和《春秋决狱》等著作中,强调德主刑辅,实行引经决狱,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影响封建法学和法制达两千年之久。和上述西欧的例子相对照,这种情况难道反而只能证明中国封建时代是没有法学的吗?有的同志在这一点上似乎较为公允一些。据认为,中国虽然没有法学,但却是有律学的,不应一概加以否认,云云。其实,这同样是一种偏见。中国的律学,是随着西汉经学的发展而兴起并在东汉时期至于大盛的。它的主要内容是引据儒家经义,注解法律条文。《晋书·刑法志》所谓“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指的就是这种引经注律风靡一时的情况。这种律学,内容比较单一,自不完全同于内包更为广泛的法学。但正如西欧12世纪以后的法学中之有以传播、注解和宣扬罗马法为特点的注释法学派一样,它是法学的一个部分,却是毋庸置疑的。即此一点,便可看出,认为中国封建时代无法学可言的论点,是完全没有根据的。诚然,中国自秦汉以来,没有像西欧那样出现很多典型的法学家和法学流派,专门的法学著作也为数甚少。但是,当17至18世纪爆发资产阶级革命,西欧各国一大批著名的政治理论家和法学家如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莱布尼兹等人出现在世界论坛的时候,我们这里的明清之际,同样出现了像黄宗羲(1610-1695)、顾炎武(1613-1682)、王夫之(1619-1692)、唐甄(1630-1704)等杰出的启蒙思想家。被誉为可以与卢梭的《民约论》媲美的黄宗羲的《明夷待访录》,在问世的时间上,甚至比《民约论》要早达一个多世纪。(13)这是反驳中国没有法学论著的又一力证。所有这些,都是人所共知的事实。我们其所以在此略加列举,不是敝帚自珍,更不是妄自尊大;而是仅仅为了提醒我们那些言必称希腊、罗马,而对我国丰富的法学遗产抱着十足虚无主义态度的同志们。学习和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只有清除这样一类思想,增强爱国主义观念,才能实事求是地去做“从孔夫子到孙中山”的总结的工作。否则,所谓总结,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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