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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建设论要

  (一)以朝代兴替为序列的构成法。即一朝代一朝代依次排列,各自成篇。这是由继承传统的断代为史的方法而来,过去曾为不少法律史学研究者所采用(3)。这种体系虽然可以使人便于了解当时的背景,联系具体的史实,但却为很多人所反对。例如梁启超很早就认为,历史像流水一样,是割不断的。即使按古代、中世、近世划分,也难于获得正确的标准,何况按朝代兴替来划分呢(4)?其主要理由无非是认为这样的体系不能使人“会通古今,得知原委,明事物之沿革,序法制之变迁”(5)。
  (二)以政治演进为分界的构成法。这种体系大多是因袭某些政治史或政治思想史著作而来。如对中国政治历史演进的过程有的概括为所谓神权时代、贵族统治时代、王权时代、民主革命到社会革命之过渡期(6);有的概括为封建政治时代、贵族政治时代、独裁政治时代(7)之类,大抵都是按一己的见解来划分的。其主要问题在于历史分期的界限不清楚,时代的特点不明确,概念模糊,逻辑混乱。例如所谓“神权时代”,究应如何确定其断限?所谓“贵族统治时代”是否兼指奴隶主贵族统治和封建主贵族统治而言?所谓“封建政治时代”、“贵族政治时代”,是否均非“独裁政治时代”等等,存在着一系列不可解释的矛盾。这样一类所谓体系,无论对中加政治思想史或中国法律思想史,显然都是不足为训的。
  (三)以发展阶段为标志的构成法。这是以法律思想本身的发展过程为依据,按特点划分发展的阶段,以之作为构成学科体系的骨架。这大体和某些中国法制史的体系相同。例如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中有所谓八分法、五分法、四分法等等(8),而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中也有类似的各种分法。例如对唐以前法律思想史有持三分法的,即所谓礼治时期、法治时期、礼法调和时期(9)。对整个法律思想史有持四分法的,即所谓殷周萌时代、儒墨道法诸家对立时代、儒家独霸时代、欧美法系侵入时代,等等(10)。这种方法,较紧密地联系了本学科发展的特点,但划分阶段的标准,见仁见智,相去很远,特别是共同的弊病在于不管如何划分,都没有揭示出任何一种法律思想的本质的即阶级的特征。因此,这样构成的体系,并不能给人们以一个“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科学的概念。
  (四)以代表人物为排比的构成法。这大抵是渊源于古代史籍中的“纪传体”或沿袭编著《学案》的方法,即按人物依时间顺序排次。旧的中国政治法律思想史著作不少是采取这种方法构成其体系的。其中有的表现为人物的简单排列组合(11);有的虽揉杂了其他方法,实际上仍然是以人物的罗列为特征(12)。这种体系简单明易,对重点人物的法律思想可以作比较深入的探索,不足之处在于略嫌零碎,容易忽视各个学派或人物思想之间的相互联系,不便探讨整个法律思想发展的脉络和规律,不能给人以历史的、特别是中国法律思想史总体的印象。
  (五)以问题性质为中心的构成法。这是按问题的性质分类排比,将各学派和代表人物有关的思想一一归入其中,围绕该项问题,结合历史发展的情况作专门的论述。这种体系在旧的法制史著作中采用较多,而在旧的中国法律思想史著作中,除杨鸿烈著《中国法律思想史》部分地采用之外,别无所见。其优点是在具体问题上史料集中,脉络清晰,便于就单个问题探寻其原委,找出其规律。但如何在同时照顾到这些单个问题与中国法律思想史总体的联系和它在其中的意义,并防止出现像有的著作中出现的单纯作资料的援引等现象,却是值得注意的。
  以上几种方法,前面三种基本上可称为纵断法,即从古至今,依次排比;后面二种虽也带有纵断的因素,但基本上是对人物或问题作平行的研究,所以可相应地称为横断法。这些方法在过去许多中加法律史的著作中是被结合起来使用的。比较这些研究方法和它们所体现的体系的得失,取其所长,补其所短。我们认为,一种比较科学的新的中国法律思想史的体系,除了要达到前面提到的那些基本要求之外,还必须避免出现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诸如对一朝一代的法律思想作孤立的论述,对形形色色的法律思想作客观的介绍,对法律思想的发展过程作主观的划分,对有关的代表人物作简单的排列,对诸多的法律思想资料作生硬的转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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