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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建设论要

  关于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应如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涉及的问题很多,有的问题我们将在下文谈到。这里所述,基本上只是一个方面的问题,即坚持研究的科学性的问题,其中有的系属研究方法的范围。其所以放在这里一并提到,既是为了便于探讨,也是为了引起重视。
  关于学科体系和研究方法
  中国法律思想史,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中最年轻的学科之一。它的研究成果和经验积累,都很不够,科学化的建设更是刚刚在推进,许多基本问题还需要澄清。例如,它的研究对象和范围问题,在法律史学界就还存在不同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探讨;它应当建立一个怎样的学科体系的问题,至今没有展开过必要的讨论。就后者来说,它不仅密切关系着本学科研究工作的系统、全面的开展,而且直接影响到它的教学体系的确立和教学内容的组织。因而,它同前者一样,也是一个必须首先解决的重要问题。
  任何一个学科的体系,都是该学科必须包含的各部门内容组成为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所体现的科学结构。它既必须具有一般的学科体系所必具的科学性,特别是它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又必须具有足以反映本学科特点的质的和量的规定性。按照这样的理解,我们所要确定的中国法律思想史的体系,必须达到一些基本的要求。例如,在纵的方面,它必须揭示历史的脉络和发展的阶段,指明依次出现在各个历史阶段中各个阶级、阶层、集团、学派及其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的大要,和它们之间可能存在的师承关系,概括这些法律思想发展、演变的特点和规律,等等;在横的方面,它必须揭示每个历史阶段中影响和制约法律思想的发展与演变的经济、政治、思想等因素,指出各种各样的法律思想及其实质以及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吸收和相互斗争的基本情况,明确这些情况的意义和一般的规律,等等。这两方面始终必须是密切联系,互为补充,彼此渗透以至融为一体的有机的结合。显然,这样一种体系,如果没有比较扎实的科学研究的基础和进行这种研究的科学的方法,是不可能建立起来的。
  这里提到的研究方法,对于建立学科体系的密切的关系是十分明显的。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一门学科的体系,实际就是该门学科的研究方法的表现形式;科学的学科体系,总是依靠进行研究的科学方法来建立的。因此,对于我们而言,要建立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科学的学科体系,首要的关键是必须切实地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方法,突破旧的研究方法方面的藩篱,开创新的科学研究的格局。
  前面已经提到,旧的学术思想界,在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方面,曾经作过一定的探索,有的人还发表过专门著作,如丘汉平的《先秦法律思想》,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蔡尚志的《中国法制与法律思想史讲话》,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以及其他一些包括有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成果的诸如中国法制史、中加法律史、中国政治思想史、中国哲学史、中国思想通史等等著作。所有这些著作,由于研究方法各异,因而体现在其中的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学科体系(有的著作因为不是法律思想专史,并没有体现出这种体系的全貌),也都各具特点。略加比较,大致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种构成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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