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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建设论要

  为了坚持历史唯物主义,从客观存在的历史事实出发,做到实事求是,我们还必须对历史事实和有关的思想资料,包括各个学派及其代表人物的法律理论和观点进行阶级分析。这不仅因为法律思想是研究作为阶级斗争基本形式之一的思想斗争在法律方面的表现或反映,而且因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任何一个阶级、阶层、集团、学派及其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都是由它们的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是它们的阶级性的反映。只有用阶级分析的方法加以剖析,才能揭示它们的本质和特点。不弄清奴隶主对奴隶的残酷剥削和镇压及其所激起的奴隶的反抗和暴动,即这两个阶级之间的斗争,便不可能了解奴隶社会诸如“天讨”、“天罚”等神权法思想的本质和产生的原因。不弄清封建主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镇压及其所激起的农民的反抗和起义,即这两个阶级之间的斗争,便不可能了解封建社会诸如礼法结合、“宽猛相济”之类法律思想的本质和产生的原因,等等。所以,阶级分析是我们的基本方法,也是一种科学方法,始终都应当是我们研究工作的指南。然而,阶级分析同对于事物、包括法律思想作简单的肯定或否定,是没有任何共同之处的。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反对搞唯成份论,对于古人当然更不应当搞唯成份论。我们不能因为“明德慎罚”、“德主刑辅”思想原来是奴隶主和封建主的法律思想,便一笔加以抹杀;更不能荒谬到因为封建时代的法律思想及其代表人物大都出自封建统治阶级而对它们采取虚无主义和全盘否定的态度。因此,我们在强调作阶级分析的同时,还需要强调进行历史的分析,对于许多即使是剥削阶级的法律思想,我们在揭示它们的阶级本质的同时,也应恰如其分地指出其中应予肯定的方面。这一点下文还要专门谈到,兹不赘述。
  为了坚持历史唯物主义,从客观存在的历史事实出发,做到实事求是,我们还必须摆脱传统观念,突破陈旧的框框的拘囿,站在今天的高度来评价各种法律理论和观点。我国古代的学术思想评论,发源很早。对于各种学派及其代表人物的学术思想,其中包括法律思想的评论,至迟在公元前五世纪到三世纪之间的战国时期,便已发展至于大盛,并已有了专门的著作行世。当时如《庄子天下》篇、《荀子·非十二子》和《吕代春秋》、《韩非子》中的一些篇章,都是有名的关于学术思想评论的著作。此后历代类似的著作也很多,特别是西汉司马谈的《论六家要旨》,第一次把先秦至汉初学术思想上的六个主要派别,即阴阳、儒、墨、名、法、道,称为六家,并分别就各家思想的特征和得失,作出概括的阐述和评论,为后世的学术思想评论,开拓了新的局面。嗣后西汉末年的刘歆在其《七略·诸子略》中,进一步把先秦和汉初诸子思想分为“九流十家”,分别指出它们的思想主旨和学术渊源。班固的《汉书·艺文志》,就是在此基础上著录“九流十家”的人物和著作并加以评论的。明清以降,黄宗羲的《明儒学案》和《宋元学案》的问世,使我国出现了最早的有系统的学术史专著。到了近代,这种研究更有了迅速的发展,甚至在“五四”前后形成了前所未有的高潮。总之,关于我国学术思想及其发展史的研究,代不乏人,成果是丰富的。至于专门的法律思想史著作,在古代虽属凤毛麟角,如散见于“正史”中的《刑法志》之类。但自清末以来,这种研究逐渐为法学界所重视,以沈家本等为代表的新的法学代表人物,对此做出了显著的成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国民党统治区,法学界也有一些人致力于这一方面的研究,并发表了若干著作(将在下文具体谈到)。但是必须指出:历史上所有这些研究及其成果,都在不同程度上受着时代的阶级的局限,不论是对人物的评价或者是对学派的理论、观点的评价,都不能不是各是其是,各非其非,比如在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占统治地位的封建时代,便是如此。司马谈的《论六家要旨》和班固的《汉书·艺文志》,对先秦和汉初诸子,如对儒、道两家所作抑扬的不同,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因此,在我们的研究中,必须坚决摆脱和突破历史上一切传统的陈旧的僵化的观念,必须站在今天的高度来总结历史,来评价人物或者学派的理论和观点。这就是说,必须站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江思想为指导的高度,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来进行研究;必须站在建设社会主义的高度,按照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进行研究;必须站在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按照建立符合人民群众所需的新观点、新学说的标准来进行研究。我们相信,全国广大的法律史学工作者,将不但能够对历史上的各种法律理论和观点进行新的总结,而且能够在自己的研究领域,逐渐形成新的观点和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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