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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主体法律制度研究
  4、股票期权。公司制风险投资主体最大的缺陷是没有完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为克服这一缺陷,近些年来产生了一种新的制度,即股票期权制度[9]。股份期权或者股票期权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期权已被国外实践反复证明是一种有效的激励制度。股票期权是一种未来以确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倘若公司股票价格上涨,超过确定的认购价格,股票期权享有者可以以确定的价格购买股票,因而获得收益。可见,股票期权制度可以激励高级管理人员包括风险投资运作人员努力工作,注重公司长远利益及中长期发展规划,这样更加有利于培养风险投资家,提高风险投资的成功率。我国目前许多公司也实行股票期权制。但是现行《公司法》还找不到此项制度的法律依据。
  (二)规范合伙制投资机构的法律制度。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同年8月1日起实施。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该法没有对有限合伙作出规定,使得有限合伙没有法律上的存在依据。然而当我们在讨论高科技风险投资企业组织形式时发现,有限合伙是高科技风险投资的最好形式,于是对有限合伙的立法呼吁越来越大,针对高科技风险投资的客观紧迫性,有限合伙立法也被再次提上立法日程。为了有利于新的风险投资主体法律制度的建立,应该确立以下几个重要方面与现行《合伙企业法》相区别。
  1、允许法人成为出资人。我国现行《合伙企业法》不允许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出资建立合伙,只允许自然人之间设立合伙,这是为了落实合伙人的无限责任。而对于有限合伙,由于需要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发起,而有限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且以出资额为限。因此,允许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建立有限合伙并没有损害有限合伙的责任设置,导致不了规避法律,况且有限合伙创立原因是为了筹集大量资金,而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占有大量资金。因此,除了自然人外应该且必须允许法人、非法人组织作为有限合伙人组建有限合伙,这样有利于以后保险资金及社会保障基金的介入。至于普通合伙人一般也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担任。
  2、严格成立制度。有限合伙的成立应该有严格的程序[10],以区别与普通合伙,应该有类似公司章程那样的成立文件--有限合伙证书,并且公示。根据有限合伙证书中的规定确立权利和义务。同时设立顾问委员会以考察投资项目并解决利益冲突。
  3、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设置。普通合伙人参与合伙的管理与运作,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的管理与运作,只负责出资,以出资额或者承诺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一旦有限合伙人参与了管理与决策,那么有限合伙人也将承担无限责任。为了保护有限合伙人的利益有限合伙人拥有对合伙事务的监督检查权,一些涉及有限合伙人重大利益的事务必须征得有限合伙人的同意。同时给予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合伙名义起诉权,以保护有限合伙人及合伙的合法利益。
  4、出资与收益比例。普通合伙人出资1%左右,但可计提资金收入总额的2%-3%左右的管理费,如果项目成功,可以从收益中分得20%左右的报酬;有限合伙人出资99%左右,如果项目成功,可以从收益中分得80%左右。双方也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出资与收益分配比例。通常情况下相当于投资额100%的利润将按照投资比例在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分配。额外的利润首先分配给有限合伙人,直到达到双方约定的某一投资额的百分比。接下来的利润被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直到他们得到扣除投资后所有利润的一定百分比。接下的利润在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按预先决定的方式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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