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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买卖合同争议上诉案代理词

船舶买卖合同争议上诉案代理词


郭国汀


【关键词】船舶质量/违约
【全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本律师详细地研究了本案的全部事实、相关证据,一审判决以及有关法律。本案争议问题主要是:1、讼争船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合同价款应为多少与实际已支付的购船款是多少?3、订约方是否违约及其违约责任?4、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兹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阐述如下代理意见:
  一、 讼争船舶存在众多严重的质量问题
  本案争议焦点实质上是讼争船舶“畅达305号”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而一审判决的不公之处也恰恰是回避了这个问题。证据表明被上诉人提供的船舶存在众多严重的质量问题,然而一审法院对此并未给予认定。
  1994年11月底,上诉人从被上诉人及其代理人浙南船舶修造厂购得“畅达305号”船舶,1994年12月该船驶回福州港,即向福建省福州船舶检验局申请检验换证。1994年12月29日,福州船舶检验局出具检验报告,报告载明“畅达305号”轮返回船籍港进行初次检验,经检验发现主甲板、艏楼、货舱、驾驶室、舷灯、主机、载重线等部位存在十五项质量问题,因而讼争船舶必须“安排进船厂修理,修妥后再进行检验,合格后再予换证”(证据1)。一艘刚建造好的船舶才离开造船厂,就不得不进入修船厂,试问,这若非船舶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还会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
  实际上,讼争船舶存在的质量问题远不止福州船舶检验局在《检验报告》中提出的十五项,在使用过程中,该船的压水舱管路也严重不合格。该船于1995年4月份、7月份发生两起货损事故,而货损事故的原因均为压水舱管路裂缝导致,仅此一项给上诉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即计在三十五万元以上(证据2)。 
   
  上述事实充分表明,被上诉人作为卖方作提交的“畅达305号”船舶存在众多严重质量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使上诉人取得船舶后无法及时投入营运,而且在营运过程中还因为船舶质量问题导致货损事故的发生,使得上诉人无论是在商誉上还是在经济上均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二、 合同价款与实际支付的购船款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订立的《船舶买卖协议书》约定合同价款是138万元,其中8万元是双方约定的回扣款,由于违法无效而不应计付,所以,合同价款应是130万元。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支付购船款46万元,这与上诉人实际支付的购船款明显不符。一审原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清楚说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定《船舶买卖协议书》之前已交定金14万元,有《公证书》、《船舶买卖协议书》为证;上诉人于1994年11月15日向被上诉人支付了38万元款项,有被上诉人出具的收条为证;上诉人于1994年12月2日向被上诉人支付了11万元款项,有被上诉人出具的收条为证(证据3)。以上事实表明,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支付购船款60万元,而非一审判决认定的46万元。相应地,上诉人只需再支付购船款70万元,而非一审判决裁定的92万元。而且,其中还应扣除修船费用和船期延误所造成的预期营运利润的损失。此外,因船舶质量问题导致发生的货损事故给上诉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被上诉人也应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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