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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势在必行
  我国《商业银行法》还规定,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能超过75%,如果贷款规模扩大,储蓄存款又放缓,也可能承担违法风险。
  3. 存贷款利率政策不配套带来利率风险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相对固定且偏低,只有在央行调整利率时,贷款利率才能相应调整。而存款利率却可能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随时变动。如果存款利上调,贷款利率又不变,银行就可能出现利率倒挂的情况。如果存款利率下降,一方面,存款规模会缩水,银行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和违法风险;另一方面,借款人又有可能从直接资本市场融得资金提前还贷,从而使银行的未来利息期望收益无法实现。
  以上三种风险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制度最主要的内在风险,当这些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后果是非常严重的,笔者相信各商业银行也都认识到了其中利害。然而,近几年,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比之过去确实有较大的进展,贷款余额的绝对数目较大。我国政府三令五申要加大住房消费信贷规模,以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1999年9月23日的三个文件便是明证。可以预见,随着住房货币化改革的日益深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占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比重将会逐步上升,以大连为例(见图表三,统计截止日期2000年11月30日), 到2000年11月30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猛增至11.23亿,比1999年全年增长14倍,占到房地产抵押贷款总额的9%, 这意味着商业银行面临的潜在制度风险在急剧加大。
  因此,如何克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制度本身的内在缺陷,如何化解商业银行面临的日益加重的风险,以保障我国金融体系安全稳健运行,繁荣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亟需解决的问题。
  如前所述,制度的内在缺陷的克服不能靠此制度本身的修补来完成,商业银行的良性运作也不能依靠法律的强制,我们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实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ortgage Securi-tization),被国外经验证明是解决这一难题,促进房地产市场与金融市场良性发展的有效途径。
  
  三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概述及意义
  
  (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概述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首创于美国,由于成效卓著,其做法被许多国家借鉴。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经典意义上来说,是指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发放银行作为发起人(Originator),将其持有的抵押贷款债权真实出售(Real Sale)给特设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SPV将购买到的抵押贷款债权“打包”(Repackage)、重组,信用增强(Credit Enhancement)后,以之为担保发行抵押贷款担保债券(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 MBS)给投资者的过程。其操作流程可用下面的简图表示(见图表四):  (无法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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