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上诉法院的浮光掠影――浩诉太阳石油营销有限公司案点评

  在州法院系统,上诉法院的名称各异。位于各州司法制度体系塔尖的,亦即终审法院,通常跟联邦体系的终审法院一样,被称为“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而马里兰州和纽约州则称之为“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其他一些州还有其他名称。在高级法院之下,各州设立的中级上诉法院(intermediate courts)多数称为“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但有几个州使用了其他名称,例如纽约州称为“高级法院上诉庭(Appellate Division,Supreme Court)”。[2]
  美国各级法官的称谓也有所不同。在“最高法院”任职的法官常常被冠以Justice (法官)的正式头衔。主持法院的官员被称为Chief Justice (首席法官)。而那些参加“上诉法院”合议庭的人则通常被称为Judge(法官)。
  根据上诉案件的性质和案件来源不同,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称谓也不一样。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比如寻求对初审法院(trial court)判决进行审查的一方,一般被称为上诉人(appellant),而对方当事人则被称为被上诉人(appellee)。在一方当事人必须首先获得上诉许可的案件中,那一方当事人通常被称为“申诉人”(petitioner),而对方当事人则被称为“答辩人”(respondent),参见本书中第520号工会诉劳动关系委员会案。
  作为审查法庭或复审法院(review court),联邦上诉法院几乎将全部注意力放在决定其他法庭的裁决是否应当确认、推翻或以某种方式加以修正。美国上诉法院的职能及上诉法官的行为规范与初审差异很大,《联邦上诉程序规则》是与《联邦民事程序规则》并行的独立法律,而不是象大陆法国家一样作为整部民事程序规则的一编。上诉法院与陪审团无涉,因为陪审团的职能是决定事实问题,而上诉法院不负责决定事实问题,他们关心的是应当支持初审法院的结果还是将它弃之一旁,而这是作为法律问题来确认的。上诉法院判决案件时只考虑那些由初审法院法官和陪审团认定过的事实,他们几乎不接受另外的证据而是根据在初审中制作的“记录”(record),这些记录通常包含一份口头证词录音带(或者其中的几个部分)、诉状、动议、及其他在初审法院出示过的书面文件。有些法院作用初审过程的录相带取代。除记录外,上诉法院还接受和考虑当事人代理人的争辩,这些争辩有时记录在被称为法律理由书(brief)的书面文件里,有时在公开法庭上口头陈述,有时则二者兼备。这些特点使它们区别于那些以审理第一审案件而著称的初审法院,初审法院的基本任务是在案件启动司法体系的时候对案件行使裁判权,听取证人证词和接受诸如书证、物证这样的其他证据,确认每个案件的事实(常常包括在一堆相互矛盾的证据中进行评价),并针对这些事实适用法律以作出对一方或另一方有利的判决。行政机构在那些处于他们权限范围内的案件发挥着一种相似的第一审功能。
  与适用法官独任审判的初审法院的另一差异在于,上诉法院通过多个法官组成的审判组织而集体地发挥功能,通常是由三位法官组成合议庭,根据上诉法院的类型和待决定事项的性质,合议庭还可能由全体九位法官组成,称为“全员合议庭”或译为“满席审判庭”(en banc)。这在本书中许多案件中都有所提及,通常是为了维护受讼上诉法院内部各判决之间及该院与最高法院判决之间的一致性或者案件涉及特别重要的法律问题时,才适用满席审判,《美国联邦上诉规则》第35条对满席审判的适用条件和具体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在美国,通过司法判例创设法律以及通过司法审查程序干预政治事务主要是在上诉法院进行的,因此,除了集中众人智慧、分担法官压力等等通常意义之外,美国的合议庭在避免法官个人政治倾向或偏见方面的价值是独特的,而且在司法金字塔上位次越高的法院合议制的作用就越突出,参加案件合议的法官数目也相应越多,最高法院的判决都是由全部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决定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