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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上诉法院的浮光掠影――浩诉太阳石油营销有限公司案点评

美国上诉法院的浮光掠影――浩诉太阳石油营销有限公司案点评


傅郁林


【全文】
  美国上诉法院的浮光掠影
  ――浩诉太阳石油营销有限公司案点评
  傅郁林
  本案涉及到在美国复杂的法院体系中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之间的管辖权积极冲突出消极冲突问题。这一问题若浅着笔墨加以介绍恐怕反而混淆视听,本文只能就其上诉法院进行浮光掠影式的简单介绍。
  被本书译为“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的法院,其英文为“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英文缩写为D.C.Cir.)”。与这一法院平列的,是在位于全国其他11个巡回区的联邦上诉法院。这些法院由国会于1891年设立于根据地理划分的司法巡回区,因此又称为巡回法院,除哥伦比亚特区外,其他巡回区法院均按数字进行编号,比如“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Nineth Judicial Circuit(英文缩写为9th Cir.)”为第九巡回法院。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联邦上诉法院或巡回法院最初被称为“巡回上诉法院”,台湾和大陆一些学者在翻译时沿用了这一名称,但由于这种名称易与1982年设立的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1]相混淆,为了区别起见,现在一般将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译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而将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译为“联邦上诉法院”或“美国上诉法院”。本书通译为“联邦上诉法院”。
  联邦上诉法院在联邦司法系统中为中级上诉法院,亦即处于初审法院和终审法院之间的一种上诉法院,其基本职能是审查由那些在司法体制中隶属于它的法院或行政机构作出的裁决,其案件有三个来源:主要来自仅具有联邦司法管辖权的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s)即“联邦地区法院”,或来自行政机构,这些行政机构,如税务法院、联邦贸易委员会、国家劳动关系局等等,依法行使准司法权,也有少数案件来自那些同时具有联邦和地方司法管辖权的特殊地区法院。这项权力即所谓“上诉管辖权”(appellate jurisdiction)。这是一种强制管辖权(mandatory jurisdiction),即,每一个上诉于联邦上诉法院的案件都必须受理。与此相应,位于美国联邦司法体系金字塔结构塔尖的联邦最高法院则有权选择决定对哪些案件进行复审,称为“裁量管辖权”(discretionary jurisdiction)。在本书引用的判例中出现“申请调卷复审”(cert.)即源于此。联邦最高法院每年将其调卷复审的数量控制在300件以内,所以每年总数约在5000件的调卷令申请大部分都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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