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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学

  
  5。在研究方法上注意多元和立体交叉,特别要注重在制度设计中对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理论的研究,使“理论的、思想的法律制度”[18] 成为可以实际运行的法律行为;使现代民事程序制度成为“注重效率的理论”[19]的产物,从而把公正·效率和社会效益的综合价值目标灌注在具体的民事程序制度之中。
  
  6。在组织机构上,充分发挥中国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功能,就民事诉讼学专门问题组织研究活动,调动研究人员特别是优秀的中青年学者,有组织有计划有分工地开展课题研究,增强民诉法学界对民事程序立法的直接参与和法学理论对司法改革实践的渗透。可以设想在下一个世纪由学者起草一个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提交立法部门研究。
  
【注释】 载于《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

关于二十世纪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就,参见江伟、邵明《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成就及其发展的若干问题》,载于《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赵钢《回顾、反思与展望*D*D对二十世纪下半叶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状况之检讨》,载于《法学评论》1998年第1期,谭兵主编《民事诉讼法学》第45-50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本文对于具体成果形式不作过多的罗列,而把笔墨用于分析这一时期诉讼法学界在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建设和理论积累方面的贡献。

马克思:“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象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178页。转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教学参考资料(第一辑),西北政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编,第36页。







这本教材于1982年月完稿并由法律出版社于同年10月出版发行。

参见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章武生主编《民事诉讼法新论》,谭兵主编《民事诉讼法学》。

如柴发邦《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张卫平《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江伟主编的《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等等。

参见李浩《举证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



参见朱苏力《文化对法律运行的影响》,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9-362页。

参见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7页;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38-145。



参见弗里德曼《法治、现代化和司法制度》,载于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69页。



参见常怡主编《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实务》,重庆出版社1990年版;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第六章“执行程序中的平等与优先原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参见王强义著《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版。









参见王亚新·刘荣军译(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白绿铉译(日〕兼子一著《民事诉讼法学》及编著《美国民事诉讼法》,张卫平·陈刚编译《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张茂译(美)哈泽德等著《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王亚新等译(日)司田浩明等著《清代判解研究》。

参见贺卫方《“外来和尚”与中国法官》,载于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7-143页。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46页。)



] 季卫东,《法理学问题》代译序,波斯纳著·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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