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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学

  1. 实现从价值理念到制度建构的重点转移
  在二十世纪,围绕民事程序制度改革进行的理论探讨,与其说是进行制度建构不如说重在制度批判,关于程序价值·程序保障·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关系·以及当事人程序自主性等一系列问题的讨论在法哲学的层面上确立了民事程序的价值理。然而法律家得以对社会发展给予推进的最有力的途径,是把价值关怀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在理论的大框架内不嫌微未地进行具体制度的构思和建设[17],将是二十一世纪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更为紧迫的课题。
  
  2. 建立具有内在逻辑统一性完整的民诉法基本理论体系
  理论上缺乏缜密的逻辑联系是立法中制度设计过于粗糙、规范之间出现漏洞和冲突的重要原因,在理论更新和制度改革的时代,理论建设尤其要注意协调一系列关系:法律理念和基本原则在各基本理论中保持一贯性;各基本理论所采学说之间的内在逻辑一致性;基本理论对这一理论有依赖关系的法律制度设计之间的配套性;新的理论与旧的理论之间在制度设计中的相互衔接。唯其如此,才可能建立一套对制度建构具有积极贡献的整合的民诉法基本理论体系。
   
  3. 加强比较民诉法研究
  正本清源,将是二十一世纪比较民诉法研究的主要任务。首先应当大量翻译外国法规范,并原原本本地翻译一批国外民事诉讼法原著。不仅要了解外国民诉法的制度而且要了解外国民诉法理论;不仅要了解其现行法律制度而且要研究其沿革和发展趋势;不仅要了解国外诉讼形态,而且要了解其滋长的文化土壤和运作环境,同时加强对结合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状况及现实和未来的需要,综合相应民事诉讼制度的功能和法律移植的成本效益。谨防由于信息不全而把国外已经淘汰或日薄西山的东西移植到中国的土地上来。
  
  4.注重与相关学科的融合。如诉权和审判权的研究应与宪法学研究相结合;在举证责任制度研究中加强与民商法的沟通与合作;对调解与和解等制度的研究中可借鉴法制史对中国民事诉讼法史及诉讼法文化的研究成果;涉外诉讼程序应当与国际私法相结合;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主管权限的确定须对行政法有充分了解;确定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问题的处理原则,需要对刑法刑事诉讼法有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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