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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学

  2。缺乏与民事实体法学领域的必要沟通。强调程序的独立价值绝不意味着否定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密切关系,相反,民诉法与民商法之间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的关系应当受到充分重视,两个相互独立的学科之间在大量问题上存在沟通和合作的必要和可能,例如举证责任问题是我们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但是目前两大学科无论在观察问题的视角上抑或学术活动交流方面都还没有建立起经常性的沟通渠道。
  3。民诉法基本理论研究尚停留在纯理论探讨的层面,未渗透到具体程序制度的设计之中;对几大基本理论的个别研究中尚未贯穿一个具有内在逻辑一致性的共同法理。例如诉讼标的理论与既判力理论在确定诉的开始·诉的合并与分离·诉的终结及再审的法定条件方面,都具有决定性意义,但目前对这两大理论的研究既未整合,也未结合我国现立法或审判实务进行深入分析。诉权论·诉讼目的论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研究状况也大致如此。
  4.比较民诉法研究较为薄弱。近年来对美、德、法·日等西方国家的现代诉讼制度的介绍大为增多,但主要是针对民事审判模式改革需要进行的,大部分研究是各取所需,断章取义,甚至穿凿附会,缺乏对外国法完整系统的介绍,对原著的翻译严重不足,对西方学者的诉讼法理论介绍更少;而真正运用比较法方法进行的制度功能比较和法律移植研究更付诸阙如。
  5。对替代诉讼解决纠纷方式(ADR)的研究尚未成为诉讼法学的一个内容。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已作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民事诉讼相辅相成。在诉讼爆炸的时代寻求多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利于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于诉讼程序,从而在兼顾快捷处理纷争的同时保障审判的公正。因此世界各国对和解·仲裁等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的研究都在与民事审判制度改革同步进行。面对我国司法资源紧缺与案件数量剧增的矛盾,欲保持程序设计与制度运作中公正与效率的平衡,ADR问题同样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思路。目前关于法院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及诉讼和解问题都有一定的探讨,但较少将ADR作为一个独立的课题并纳入整个纠纷解决机制中进行系统研究,对国外ADR的研究份量更显单薄。
  
  二。 二十一世纪民事诉讼法学展望
  
  站在世纪之交的门槛上,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学迎来了繁荣的契机,充满了发展的生机与活力。在未来的世纪,我们应当致力于建立现代民事诉讼法理论法学体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花大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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