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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学

  真正意义上的比较民诉法研究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几乎是同时起步的,以前对于西方民诉法的介绍基本上是在我国旧的理论架构中进行的[15],并没有对任何西方国家的民事程序制度进行过完整的介绍和系统的研究,对国外民诉法理论和制度功能的深入探讨更付诸阙如。
  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关于“当事人主义”内涵和我国诉讼模式的讨论大大推动了引进现代西方民事程序制度的进程,一批外国民事诉讼法论著被翻译或编译[16],特别是一些作者在前言中对外国制度的评述具有一定的比较法诉讼法理论价值;很多专题论文对外国民诉法相关制度的大量引证使外国法真正成为研究中国民事诉讼法问题的参照或借鉴。此外,近来其他学科也出现了一些研究外国民事司法制度的成果值得我们关注。
  
  (二) 二十世纪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存在的主要缺陷
  直面我们过去研究中的缺陷,或许比总结曾经有过的贡献对于二十一世纪民诉法的发展更有意义。
  1.对民诉法与宪法的关系缺乏足够的重视和探究。民事审判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国家宪法对于作为人权组成部分的诉权的确认是民事诉讼正当程序的基础;宪法对审判权功能的定位决定着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以及民事诉讼结构中当事人与法官职能的分配格局;民事审判权独立问题依赖于宪法制度对司法机构在整个国家机构中地位的确定;对于宪法关于申诉权及群众监督规定的不同理解影响着民事审判权监督机制的结论……宪法制度所确定司法理念渗透于民事诉讼法理论和制度的每一个细胞,司法体制制约着民事诉讼法的制度框架和制度运作环境。如果民事诉讼学研究缺乏足够的宪法制度环境的滋润和宪法理论支持,就会在许多根本性的问题上遇到无法回避的障碍,也难以从微观制度方面对于国家宏观制度和理论建设有所建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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