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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学

 
  (2)建立了较为科学的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框架
  严格地说,建立现代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框架,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的尝试。在此以前的民诉法理论基本上是前苏联理论框架与中国民事审判实践相结合的产物,虽然对诉权·诉讼法律关系等个别理论也进行过浅层次的探讨,但基本上没有超越就审判实务加以阐述的窠臼。
  九十年代以来公开发表和出版的一批具有理论深度的论文和专著,标志着我国民诉法学研究步入理论法学阶段。这些研究把民事程序制度从笼统、混合的门类中层层剥离出来,逐步建立了一个轮廓清晰的民诉法学理论的基本框架(如图示)--关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的讨论,使程序法从“助法”和工具的地位中脱颖而出,取得了自己独立的位置;关于执行程序的专题研究[13],明确地划分了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关系,使审判行为规则得以从行政性行为中分离出来而遵循特有的理论;诉讼法理在与非讼法理的差异比较研究中有了更为明晰的认识,这一研究确定了二者在审理原则和程序设计上不同的针对性[14]。当民事诉讼法理成为专门研究的核心,民诉法学对于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研究越来越集中和深入,关于诉讼目的论、诉权论、诉讼标的论、诉讼法律关系论、既判力论都有了一定份量的探究,并有少数学者开始意识到几大基本理论之间的内在逻辑的一致性,尝试建立一个整合的理论体系;与此同时,对于具体程序制度的理论设计越来越细密和精致,关于重构民诉法基本制度的许多设想渐渐纳入民诉基本理论的框架之中,并有了法哲学层次的理念支持,超脱了法律注释的局限而具有理论价值。
  (3)诉讼理论研究的方法趋于多元
  “一个社会发达程度的标志,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人们用什么工具生产”。法学研究方法的多样性是评价法学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它意味着思维方式的立体化、克服意识偏狭、减少认识局限和增加理论的涵量。近几年来诉讼理论的研究中除传统性地运用历史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外,经济分析的方法和社会学实证调查的方法在一定范围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并有了比较专门、系统的研究成果。同时,诉讼理论与审判实践的结合更加密切,并且注意融合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如法理学关于司法制度的研究、民法学关于法人人格的研究等。不过这些借鉴还主要限于司法改革的几个热点问题上。
  (4)比较民诉法研究开始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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