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学

  这些研究成果既是对司法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回应,反过来又大大地促进了改革的进程。各类直接针对民事庭审改革进行的课题研究和研讨会成果,更体现了诉讼法学研究与司法改革措施相互交错和渗透。诉讼法学对民事审判制度改革实践的关注、参与、评价、论证和指导,对于减少改革的盲目性、降低改革的成本,可谓功不可没;对于未来诉讼法的修订也具有深远的意义。
  
  2.初步建立了现代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学
  法学的现代性与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现代性是一脉相承的,而法律与社会经济在文化上有一种原则上的同构[9]。马克斯.韦伯认为,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法律运行理想模式以形式理性为特征;系统化构成现代法律的另一特征;而民事程序法的特点表现为法官等待当事人各方提出申请,并且诉讼审判运作的范围在于诉讼各方的事务而不是社会公众事务[10][11]。弗里德曼则把现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特征归纳为六点:法律制度像其所处的社会一样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法律无所不在;法律合法性的基础是程序性的;法律中充满了权利,而法院是这些权利的重要守护者;法律充分体现市场经济社会所特有的个人主义,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权利本位;全球化亦即趋同化--法律制度或法律制度的一些部分在平等的方向上进化,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越来越相似的趋势[12]。如果以这些标准作为参照系,那么中国现行的民诉法制度尚未跨入现代法律的行列,但法学理论相对于法律制度而言往往具有超前性,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的民诉法学经过半个世纪的努力,已经建立了现代民事诉讼法学雏形。
  (1) 树立了程序正义的现代诉讼理念
  由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冲击,特别是关于诉讼模式选择的讨论,引发了对中国现有诉讼理念、诉讼文化和诉讼程序从宏观制度到具体规范的全面反思,奠定了建构完整系统的民诉法理论的法哲学基础。诉讼法学界在一系列基本法理上达成了共识--无论在诉讼模式的技术结构选择上还存在着怎样的意见分歧,主流价值却已经实现了从审判权本位到诉权本位的转变,形成了当事人主义(或当事人主导原则)的现代诉讼理念,计划经济体制和苏联诉讼模式影响下形成的超职权主义的司法理念已成为众矢之的;以市场经济下的意思自治、自我责任等原则为基础的当事人程序自主权·参与权和选择权,在民诉法学研究中分解为处分权原则、辩论原则、举证责任原则,等等,得到广泛的承认。
  十五大报告提出司法公正及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从政治体制上引起了对司法公正及程序价值的讨论,程序法的独立价值与程序正义紧密地联系起来而和程序法的独立价值受到普遍重视;民诉法学研究不论在民诉法基本理论建构、比较民诉法研究、还是关于具体诉讼制度的探讨中,也无论是教材、专著、论文或在研讨会、新闻媒体的即兴议论中,都渗透着正当程序的观念。这种声势形成一种强大的诉讼文化冲击波,虽然在某些方面可能矫枉过正,但从法哲学的高度确定今后民诉法理论的基本思路和民诉法制度的基本走势,其意义是十分深远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