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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学

  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开始起草民诉法,民事诉讼法学者一方面大造舆论,推动立法工作的进程,如1980年江伟和刘家兴发表题为《民事诉讼法应先于民法颁行》的文章,引用马克思关于实体法和程序法关系的论述[3][4],指出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不是主从关系或依附关系;同时通过考察民事诉讼法和民法的发展历史,举出世界上先有程序法后有实体法的若干立法例,提出民事诉讼法可以先于民法公布施行;另一方面全面系统地研究我国民诉法理论和实践问题,例如由柴发邦主编的《民事诉讼法通论》的主要作者都参加了试行民诉法的起草工作,这本实际上先于立法出台的论著[5]建构了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框架和基本内容。
  1982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颁布标志着新中国民诉法学的起步。学者们纷纷编著教材和参考资料或撰写论文,以立法为依据,解释法律概念的内涵,探求立法本意,进行普法教育,从理论经为民诉法教学和审判实践提供作者认为较为准确的参考依据。这些理论注释不仅对民事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也从理论上补充和丰富了立法的内容。在不下二三十种的教材中,1983年出版的柴发邦主编的统编教材《民事诉讼法学教程》成为其中的代表作,在《民事诉讼法通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建构了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框架;1990年修定时改名为《民事诉讼法学》,在理论体系上进行了重大的突破和更新,为1991年正式民诉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正式颁行大大促进了民诉法学的繁荣。九十年代的民诉法研究开始呈现出立体化、多元化的特点:(1)各类教材从体例到内容仍主要以现行法为线索,着重对现行法律进行理论注释,这些注释对于贯彻民诉法、纠正审判实践中的不良惯性具有很大意义。与此同时,一些教材[6]的理论性和比较法研究的份量明显增加;(2)开始注重对诉讼理念和程序价值的讨论,出现了一批从法哲学层次上进行思想启迪的论文和专著[7];(3)检讨现行民诉法中的基本制度并提出改革建议的专著和论文剧增,涉及庭审制度、证据制度、调解制度、再审制度等等各个方面[8];同时对大量的具体诉讼制度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中产生的特定诉讼形态如破产纠纷、专利纠纷、票据纠纷、股东纠纷、集团纠纷等,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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