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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法律程序与利益衡量模式――普罗珀特诉哥伦比亚特区案点评

  更值得中国读者注意的是,使法律不拘泥于形式主义和仪式性,探究法律、政策中所蕴含的社会公认准则(价值),即所谓“回应型法”,是法的进化走向更高阶段时的理想模式。然而,回应型法律的风险在于,“过于一般化的倾向、对于判例的不尊重、法官意见不必要的含糊不清、令人沮丧的缺乏坦率、对下级法院查明事实的不屑一顾、对法规的曲解,以及外表上缺少中立和客观。使原则服从于实现期望中的社会结果,使人对‘是否存在或能够存在任何区分法律和政治的事物’产生怀疑。不受抑制的自由裁量权与法律调整格格不入,因为它使法律机构过份容易遭受各种政治环境压力的损害。一种过于开放的法律秩序会丧失在社会中节制权力作用的能力,从而倒退到压制。”[21]
  法律现实主义者的目的是使法律更多地回应社会需要,法律机构应当放弃自治型法通过与外在隔绝而获得的安全性,并成为社会调整和社会变化的更能动的工具。在这种重建过程中,能动主义、开放性和认知能力将作为基本特色而相互结合。”[22]中国的法律变革模式受中国所处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时代和法律传统制约。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从全国整体来看,仍处在工业化时期和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产业化过渡的工业经济快速发展时代,在政治上,尚未完成政法分离、司法独立和司法专业化过程,“礼法合一”、追求个案的情理化和适当化仍是法律文化的主要特色。正如季卫东先生指出的那样,“在社会分工的程度不高、组织和制度的资源不足、自由选择的余地不大的场合,压制的出现和扩张就很难为主观所左右。在这时,诉诸道德不仅不会解消压制,反而有可能强化压制,或者造成压制的变态。”[23]因此,至少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追求法律“形式主义”仍应是中国法治之路的主要模式,整个社会秩序以普遍性的规则为准绳,政治和法律、立法和司法之间泾渭分明,法官在审判独立的原则下受公正而合理的程序的制约,并受立法的严格控制。
  中国司法裁判面对依“法”治国与“合情合理”、实事求是与法律真实两种并存的社会需求之间的两难境地,中国法官在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转型期间获得“正当性”更富于挑战性。本案的启示在于,当必须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回应变革中的社会纠纷之需要的时候,严格的程序控制、一步一注的判例注释、充分而严谨的理由说明,使法律规范的教条性与法律变革之间的矛盾得以缓和,也使司法过程和结果在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律变革之中获得应有的正当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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