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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法律程序与利益衡量模式――普罗珀特诉哥伦比亚特区案点评

正当法律程序与利益衡量模式――普罗珀特诉哥伦比亚特区案点评


傅郁林


【全文】
  正当法律程序与利益衡量模式*
  ――普罗珀特诉哥伦比亚特区案点评
  傅郁林
  本案涉及美国宪法中被认为具有基石或核心地位的一个概念,due process of law,在汉语中被译为“法律的正当程序”[1]、“正当的法律程序”[2]、或法律的“正当过程”[3]。这是美国宪法中唯一被重复规定的条款――179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非经大陪审团提出公诉或告发,不得使任何人接受死罪或有辱声名之罪行之控告,惟在陆、海军中或在战时或国家危难时刻服役之民兵中发生的案件,不在此限;不得使任何人因同一罪行处于两次生命或身体之危境;不得在刑事案件中强迫犯人作不利于本人之证词;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恰当补偿私人财产不得充公。”1868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规定:“凡出生或规划于合众国并受合众国司法管辖之人,即为合众国及其所居住州之公民。无论何州均不得制定或实施任何法律以损害合众国公民之特权或豁免权;无论何州亦不得不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不给予在其司法管辖之下之任何以同等之法律保护。”[4]
  关于“正当程序”的内涵,一般认为正当程序的立法初衷是针对公正的司法程序而言的,第五修正案规定“法律的正当程序”旨在保证被告人按照规定的诉讼程序得到公平审判。[5]但第十四修正案则与权利法案联系起来,赋予了正当程序以双重内涵,即程序上的正当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ss与实体上的正当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旨在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不受州政府权力的不当干涉。当州政府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剥夺公民的个人生命、财产或自由权利时,联邦法院有权行使司法审查权,宣布具体行为和构成具体行为依据的立法或政策无效。随着美国对权利保障由程序性保障到实质性保障的转化,当正当程序条款中所提到的权利(如财产权或自由权)实质上被州立法剥夺时,即被认为是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了公民的这一权利。[6]正当程序条款在实体上的涵义解释解释扩大了司法审查的范围,也加强了美国联邦对州的权力控制。不过,由于在许多情况下司法对立法的干预完全可以通过宪法赋予的司法审查权来实现,也由于“正当程序”在实体上的涵义令人费解,而且有被滥解释的危险,因而美国最高法院主张,如果能够找到更合适的用语来指称违宪行为的说法,则尽量不使用实体正当程序这一概念。[7]本案是适用第五修正案关于程序上的正当程序内涵作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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