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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制度,且慢行

陪审员制度,且慢行


傅郁林


【全文】
  当英美陪审团制度随着司法专业化发展而日薄西山的时候(英国在民事审判程序中干脆取消了陪审团),中国却大刮起陪审员之风。我倒不主张外国的潮流就一定应该代表我国改革的方向,按本国国情对症下药正是本人一惯倡导的务实态度。问题是这股风恰恰是那些在美国司法制度后面亦步亦趋的人们鼓噪起来的,那就不能只对美国陪审团制度一知半解,而对中国陪审员制度置若罔闻。
  我绝不否定在家事案件、邻里纠纷、少年犯罪等一些特定类型案件中设置陪审员,但是,社会的发达导致更加细致的专业分化,案件数量的剧增及其类型的日趋复杂化使得“繁简分流”成为诉讼程序无可逃避的选择。不同的案件追求不同的价值目标因而需要不同的司法程序,比如小额民事诉讼以效率优先、兼顾公正为价值尺度,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大、难、要案的价值目标则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要求适用严格的诉讼程序。不仅如此,法庭的设置、法官着装、和气氛都会影响到司法的效果和“正当性”程度,比如家事纠纷的法庭设置不能象刑事案件那样森严、庄重,而尽可能温馨和宽松,便于当事人修复被纷争损害了的情感关系;普通民事经济案件的审判却需要设置某种与日常生活竭然不同的装备:法官配备趋于专业化;程序设置尽可能保障法官与当事人从物理上到从心理上形成隔离;甚至国徽、审判台、高背椅、甚至假发、法袍之类的法庭道具在追求这种效果中的意义都是不可忽略的……可是,陪审员制度的鼓吹者们既不区分我国可以适用陪审员的案件类型,也不分析中美两种“陪审”制的机理有着怎样的天壤之别。
  我也不否认美国陪审团制度作为一种制度保障在司法公正方面的功能作用,但在我国普遍推行陪审员制度却是司法改革的一种倒退,它与我们正在施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所追求的司法独立和司法专业化方向背道而驰,不仅不可能成为治愈司法腐败的灵丹妙药,而且会因为把国家的司法大权赋予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都大可疑问的外行“法官”,又不给当事人以程序选择的权利,这种由法院卸包袱一般强加给当事人的“陪审审判”蕴藏着更为深厚的腐败因子。“照猫画虎反类狗” 的教训在中国改革实践中不止一例了,所以我们应当首先寻找一个正宗的临摩版本。
  虽然在美国适用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不到总数的5%,而且多为刑事案件,但选择陪审审判是每一个公民宪法权利,换言之,尽管有多数当事人基于自身程序利益等方面的考虑放弃了这一权利,但这一法定权利的存在给司法恣意设置了一道无法逾越的潜在障碍;陪审团的产生是在当事人的律师监督下从选民民单中摇出来的,并且陪审团在整个案件审判期间处于与世隔状态,这种随机性和一次性保障了陪审员的意志独立性;陪审团的职责是以普通百姓的常识对(且仅对)庭上表演的案情事实问题作出独立的感性判断,法律知识对于他们而言不仅不是必要,而且陪审审判要求尽可能减少法官的这种专业知识对陪审团的影响;陪审团的决定代表着民众的声音,法官对他们哪怕是错误的决定都几乎是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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