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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对效率的妥协――美国诉玛多克斯案点评

  美国诉辩交易制度是公正与效率的冲突中寻求的一种妥协之路,经济分析原理的引入、司法成本效益评价是这种选择的理论背景。民事案件中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也是这种妥协的产物。二者的共同点在于:以公正审判为后盾,在自由意志的支配下自愿选择程序和处分权利。然而,笔者个人在赞同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同时,却对我国诉辩交易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因为民事案件及民事程序的性质和特点与刑事案件及刑事程序差异很大,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至少在理论上如此),这是利益对立的双方构成对抗或抗衡关系的基础,也是双方得以在诉讼中或诉讼外进行交易和达成协议时得以体现自由意志的前提。如果我们可以乐观地说,法官作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中立的裁判人这一观念在我国已经渐渐地被接受了,那么在刑事案件中得出如此结论似乎为期过早。在我国,检察官并不是行政机构的代理人,检察官和法官一样都是国家的司法官员,而且检察院对于法官的审判行为行使法律监督权,在这种情况下,设想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以平等的身份进行自由意志下的交易,而且指望法官站在他们之间的中立线上对交易的自愿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可能是天方夜谭。此外,诉辩交易在美国的适用除了犯罪率急剧上升、法院无法承受积压案这一消极原因之外,还有一些保障这一制度在相对安全的条件下运行的积极条件,比如,专业警察和检察官的增加,他们能够更好地处理自己的案件,从而将相对少数的有争议案件留给陪审团解决;辩护方的具体化、专业化程序的提高及辩护权的扩大使更多被告人有了乐意在审判前阶段去帮助他们当事人的辩护律师;正当程序的革命在审判前和审判后的诉讼程序中给检察官的职责增加了额外的要求,同时也给被告人增加了额外的权利去加强其在诉辩交易中的地位。[5]不过,我们从美国诉辩交易中得到的启示是,当单一的程序设置在司法资源稀缺与诉讼需求爆涨的背景下无力平衡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冲突、追求个案绝对公正与(在全社会)公平分配司法资源之间的冲突时,一个相当简单合理的办法是,让当事人在多元机制中进行自愿选择,从而使诉讼程序的某些内在缺陷在当事人自主选择中得到最大限度的过滤,这一点在民事程序中尤其重要。
  
  
  
  [1] (美)彼得。G。伦斯特洛姆编:《美国法律辞典》,贺卫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0页;孙本鹏:《美国刑事诉讼中的变诉交易制度》,载于《中外法学》,199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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