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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功能纵横谈

  任职回避:地方保护主义一剂药方
  不禁也想到屡治不愈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如果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即采用异地任职的办法,或许不失为一剂良方。其实,这一设想并非病急乱投医而出的新招儿,古代中国、当今外国都有例可循。我们知道,中国古代天高皇帝远,如果让地方官世世代代盘踞一方,那还了得!于是皇帝高枕无忧的绝招就是不断地下调令,让官员连同他们的家眷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没法儿官官相护,投桃报李。不过,这招儿太损,再说当今中国已不是夫唱妇随的社会,夫妻双方都有自己无法割舍的事业,异地任职在僵硬户籍制度等诸多现实问题面前不知该让多少劳燕分飞,闹出多少婚外恋的悲剧,这副药剂的配方也许过于昂贵!加之考虑到人生地疏不便展开工作等等负效应,我们不能不考虑正义的代价问题。美国的一位法官介绍他们在处理当地棘手案件的做法时讲了一个笑话,当时华盛顿州的法官处理一起土地使用权纠纷涉及印第安人与州政府的冲突,法官说“这是一块烫人的土豆,我不想要”。于是请加利福尼州的法官来处理。加州的法官知道案件处理结果不得人心,一作出判决就赶紧溜了。这种策略也许对解决我国的问题有些借鉴意义,然而对于我国如此普遍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只怕也是杯水车薪。其实我国也有类似的制度,不过尚未引起足够的注意。民诉法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里的“特殊原因”包括直接涉及本地区政府机构或重要政府官员的案件,这种异地管辖制度,即使把当事人异地诉讼的经济负担等因素考虑在内,也不失为符合中国国情的一种尝试。
  公务回避: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伦理
  法律规范中的回避制度在我国尚未成为一种常识,更没有形成职业伦理,譬如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回避。老同学在法律行当里端着不同的饭碗,不可能总是回避在法庭上相见,那总可以相守一份默契――在法庭之外“莫谈国是”。做律师的如果真的恋些旧情,就别光为了自己赢官司赚钱而不顾忌老同学的仕途前程,在私人场合死皮赖脸地缠着法官谈案子;做法官的也该懂得自重,别拿着国家给你的那点权力“打肿脸充胖子”。当然,法官与律师为了“利益均沾”而沆瀣一气,又另当别论。本文始终是以“性本善”为前提来揣度我们的公仆们,特别是受过高等教育的法律工作者们,试图为那些想干干净净地做人却又逃不出“情网”的法官们说几句话,教一个两全之策。超出了“正义的代价”这个范围,就不是本文讨论的主题了。徇私枉法者自有“以恶制恶”的法律惩戒让他们吃不了兜着走,法院每年被摘掉乌纱帽、戴上“银琢子”、送入大班房、免费上西天的大有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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