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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功能纵横谈

  回避制度:一叶规避价值冲突的正义之舟
  在维护千百年中国社会关系稳定与和谐的各种伦理规范中,存在着诸多价值冲突。这些规范之间不仅无法相互替代,而且在各自所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中都可能成为主导性价值目标,任何一种主流价值都无法恒定地居于“一元化”的领导地位,成为评价个人行为正当性的唯一标准。例如在亲情关系中,忠诚与孝顺即使受到现代思潮的冲击,却仍然是邻里评价好人坏人的主要标准;义气和慷慨虽然被认为具有封建落后和非理性的传统文化色彩,然而即使是持这种观点的理性人也对背弃朋友的人(不论他有多么正当的理由)敬而远之;在法律的空间里,评价正直与否的标准、判断好法官与坏法官的差别,却恰恰在于他是否掺杂了感情成份。担任多种社会角色的个人一旦在两种或多种价值目标发生冲突的时候无法选取居于主导地位的行为规范,其行为的正当性就会受到严峻的挑战。而且这种冲突越剧烈,正当性的综合指数就越小。让做法官的儿子去判处自己父亲的徒刑,无论他手下留不留情,他都只能成为一个“坏人”,因为他行为的正当性至少同时受到两种规范的评价,他只能在背叛社会正义或背叛人伦情理之间做出一种选择。
  法不容情人有情!于是我们需要回避制度,驾一叶轻盈的扁舟,避开价值冲突的暗礁,驶向正义的彼岸。譬如文中提到的法医,在明知交由自己鉴定的血样与自己情同手足的朋友有关时,唯一明智的选择是申请回避――规避基于执法人员和当事人亲友的双重身份起的角色冲突。
  回避制度:当事人的保护伞和执法人员的挡箭牌
  长期以来,人们对回避制度的功能认识主要局限于它在避免公职人员中的“坏人”滥用权力损害当事人权益方面的意义,不错,回避制度的首要功能是维护司法公正!防范人性的弱点为虐,是法律制度设计的基本原理,所以有学者指出,法律本质上是“以恶制恶”。 不过,把回避制度纯粹看着是对法官的一种防备甚至是处罚措施,可能让法官们对于适用回避制度的逆反心理,中国人讲的是“人之初,性本善”,法官伦理也强调“廉洁自律”。当我们换一种假定,把人性恶变成为人性善,我们会发现回避制度更为积极的功能――它何尝不是对执法人员的一种保护措施,它把真心维护公正的“好人”们从基于不同社会角色而处于两难境地中解脱出来,从而大大减少维护正义的代价。
  回避制度保护当事人和保护执法人员这两种功能都可以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找到依据: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本文都列入执法人员的范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都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执法人员自己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可见申请回避不只是当事人的权利和执法人员的义务,也是执法人员的一项权利。
  包青天用自己的手去自家侄儿的头,那是中国古代不讲法治的表现,完全凭籍个人的品质和修养去保障社会正义是靠不住的。况且包公在一人身兼多职(地方行政官和法官) 的司法体制下制造出六亲不认的悲剧来,实属不得已而为之。君不见堂堂五尺男儿被嫂嫂骂得泪涟涟么?看戏时我只骂皇帝老儿不是人!现代法律不仅聪明而且也要人道得多。回避制度为一个正直的法官在老子犯法时仍做孝顺儿子提供了可能。不过,假如法律让你既无损社会正义又不伤哥儿们义气,你却不识好歹要掺和这件案子,就怨不得对方当事人指控你徇私枉法、亲朋好友骂你无情无义、有宿怨者说你公报私仇、各级纪检部门怀疑你有“猫匿儿”。只要案件处理结果有一方不满意,你都脱不了干系,而你只能“牙齿打掉了往肚里吞”。那可没人再同情你,谁让你有盾牌不会用――没有私心你可以回避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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