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医生的刑事责任,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对于违反执业资格和中立原则法律规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客观上造成了严重后果,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二,对于利用死亡确定程度,故意宣布非死亡病人为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医生主观上没有故意,而是由于判断错误宣布病人死亡,应以行政法规中医疗事故处理,而不能援引过失致人死亡的
刑法条款。对于医疗行业的过错责任给予极大的宽容,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因为技术上的错误与故意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xiii]。当然,有些国家也将这种过失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视为刑事犯罪而加以处罚。
(六)为了保证死亡立法的顺利实施,应在医院建立伦理委员会。每一个医院应设立医院伦理委员会或就伦理问题提供建议和进行教育的其他机制。委员会成员应具有代表性,成员可以包括医生、护士、行政人员和熟悉医学伦理的人,其中至少有一位来自院外。
委员会应定期开会,至少每两个星期举行一次,伦理委员会应保护病人的利益,它的会议记录应存档和保守秘密。这既是为了保护有关病人的秘密,也是为了鼓励委员会成员坦率地发表意见,进行自由的讨论。伦理委员会应进行政策研究,对已经发生和尚未发生的伦理问题进行回顾性研究和前瞻性研究。
医院伦理委员会应对医务人员加强伦理教育,以提高他们的医学伦理的自觉性,除邀请其他医院的伦理专家举行报告会,规定阅读文献外,更重要的是选择一些已经解决的困难案例进行研究讨论,以提高鉴别、分析、解决伦理问题的能力。
医院伦理委员会在必要时,应对主治医生提出的确定死亡的决定,以及撤除或拒绝撤除治疗设施的决定进行审查。这些决定不仅仅是咨询性的,而且具有决策权威。在有些情况下,也可征得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尽可能的一致,如果意见不一致,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纪录在病人的病历上,以便有案可查。
就世界范围而言,死亡立法的高潮已经过去,但存在的问题仍然很多。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不断提高,特别是心脏、肺脏、肝脏移植技术的日臻完善,围绕着死亡标准的讨论也会日趋激烈。
我国的法律和医学临床仍然采用的是传统标准,即心肺死亡说。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上知道脑死亡概念的人少而又少,乐意捐献器官的人也寥寥无几。即使有人愿意捐献,但因为临床采用心肺死亡标准,又使许多器官实际无法可用。这些都对器官移植技术和脑死亡标准的正式确立,产生了巨大的阻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