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由于有这两个限制,我们看到目前中国农民的法律服务需求是得不到制度性满足的。同时,也正是在这两个限制下产生的农民对法律服务的制度性需求,迫使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的法官的职业角色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或位移。他/她不仅是法官,而且也是另一种传播农民关心的法律信息、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也正是由于基层法官这一实际的社会职能,我才感到有必要把至少是履行这一职能的人民法庭的法官也列入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并纳入本文分析。这种分类,并不仅仅是出于一种便利,而是有盘算且有比较充分的理由的)。
从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法官的这一职能我们还进一步可以理解他/她们在中国乡土社会中扮演的特殊角色。许多人都曾指责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法官的专业素质比较低,缺乏理想法官(法律家/政治家)的气质和能力,没有理想法官的那种中立性。我承认,这些批评都是对的,但又都是不太讲道理的。只要到中国乡这一级一看,看看基层法官每天的工作,他/她们接待的当事人,他/她们所面临的问题,他/她们必须在教科书上讲的职业道德与生活实践中的职业道德之间做出选择,就可以发现,他/她们的这种角色偏离的不可避免甚至正当性。甚至,我这里的表述方式都太知识分子化了。在他/她们的这个环境中,他/她们甚至必须也只有这样行为,才是公道的。
因此,我们也许应当重新审视一下法官这个概念的内涵的丰富性。当然,法官这个概念应当涵盖像柯克、霍姆斯、卡多佐、汉德这样的法官,但是法官却不仅仅是柯克和霍姆斯等人。它还包括中国的人民法庭法官或者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的治安法官。一个优秀的人物不应当成为一个概念的标准定义。否则,在霍姆斯、波斯纳面前,我们中国的法学家面前都别叫法学家了,而且我们中国的法学院教授又有谁敢称自己是法学院教授?!
最后,从作为律师的法官这一现象还表明在当代中国,至少在中国基层法院,法官的专业化不可能避免地要同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联系。甚至,考虑到前面谈到的其他法律人的状况,也许,我们可以说,在目前这些地方,也许需要的法律人就不能太专业化了,太专业化也许对这些“客户”来说是弊大于利。还是那句话,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尽管这是一句老话,但是如果你看了上面这些介绍和分析,你是否真正在智识上有一些的触动呢?
【注释】[1] Henry VI, Part II, 4. 2. 63.
[2] 本书“纠缠于事实与法律之间”一文。
[3] 参见,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律出版社,1983年。这不仅是中国老百姓的理想法官,而且也是或曾经是美国人心目中的理想法官,裁判者同时具有法律人/政治家的风范。关于美国的理想
律师法官,请看,Anthony T. Kronman, The Lost Lawyer, Failing Ideals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4] Kronman, The Lost Lawyer, 同上注。在柯隆曼教授看来,这种丧失在美国也仅仅是近30年的事。
[5] 参见,本书“为什么送法下乡?”一文的注10及相关正文。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
6条规定了检察官的职责为:
(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5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为: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