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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死刑的保留与限制及其对故意杀人罪的适用
  四、关于中国死刑制度的反思   
  从世界范围内死刑的整个发展趋势看,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范围内的一股强大的潮流。截止2001年6月1日,全世界已经有半数以上的国家废除了死刑,其中,全部废除死刑的是75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的有14个国家,事实上废除死刑的是20个国家,保留死刑的有86个国家。虽然在废除死刑的过程中,有一些国家有过废除、恢复、再废除的经历,但是,在死刑在自己存在、发展的总历程中,在世界范围内的确开始了其消亡过程。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到,主张废除死刑的观点,在国际范围内高举人权的旗帜对死刑进行猛烈的抨击和谴责。因此,死刑的存废问题现在已经不再是一个纯粹的刑法问题,或者更准确地说,从来也不是一个纯粹的刑法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我国刑法在保留死刑的同时,有必要反思我国的死刑制度,研究和调整符合我国社会最根本利益的又不违背国际标准的理论根据。
  
  在目前的中国刑法典中,死刑条款主要分布在四大类犯罪之中: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经济犯罪;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仅仅从法律规定上看,中国刑法规定死刑所要保护利益,除了人身安全方面的利益之外,还包括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以及其他社会利益。稍微仔细一点观察,不难看出,我国对侵犯政治、经济和其他利益的罪犯适用死刑,大多数是以在特定的犯罪中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安全为必要条件的。例如,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死刑条件是“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45]。即使是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中,适用死刑的条件也必须是“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46],一般理解,这个情节必须是包括造成人民生命健康的严重危害的情况的。也就是说,故意杀人的行为在中国刑法中,并不是只有“故意杀人罪”这一种表现形式,而是还有由其他犯罪所表现出来的形式的。
  
  自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以来,关于死刑的存废之争已经进行了三百多年。虽然目前在废除和保留死刑的论战中,双方的观点可以说是旗鼓相当,难分高下,[47]但是,应当注意,在保留死刑的理由中,最不能让人接受的是与政治观念相联系的观点。由于维护特定政权或者制度的需要而保留死刑的主张,只有在这个政权刚刚建立或者这个制度贯彻的初期可以得到一点社会的支持,但是在这个政权或者制度站稳脚跟之后,继续使用死刑作为巩固政权和制度的工具,尤其是大量适用死刑的做法,必然可能引起人们对这个政权和制度的怀疑和恐惧。对于反对一个政权和制度的罪犯,如果判定他在没有造成生命损失的前提下就能够如此严重地危害这个政权或者制度,以至于必须使用死刑来维护这个政权或者制度的做法,必然引起当今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另一方面也应当注意,在废除死刑的理由中,最不容易为人所接受的是与社会观念相联系的观点。例如,废除死刑是为了保护人权的说法。无论这个观点的提出是基于多么人道的考虑,在不同的社会、文化、宗教、历史背景下,例如在中国,这个观点都很容易被理解为只保护罪犯的人权,不保护被害人的人权。在事关生命的情况下,“以命抵命”的复仇观念,无论它有多么地原始和古老,在今日文明高度发展的世界上,仍然至少能够得到一半国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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