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德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协商
     这样的案件使人们看到,在一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根据调查的基本原则把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放在法官的手里,很容易存在这样的危险:法官在其盘根究底的努力中会走得太远。这种危险在一个有法官查明案情义务的诉讼程序中,肯定是不能完全排除的。如果这种从过去流传下来的――如在许多大陆性-欧洲性的国家所完成的调查程序,通过一种当事人诉讼(Parteiverfahren)来代替的话,基本原则性的补救就将仅仅是一种可能性。
  
  五、 结束语
  
  协商的发展表明,在德国刑事诉讼中,正出现一种对国家和人民的关系有着基本意义的新规定。在该关系中,过去带有明显的上下级思想的烙印,经过一段时间,现在越来越多地以通过争论与合作,从而达成一致的结案方式而被确定。法官和检察官的决定,经常是在同辩护人和被告人一起解决了有关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之后才作出的。
  
  被告人不再仅仅局限于听命的角色,只能接受将对他作出的决定。他感到自己有权在诉讼程序中,建设性地参与罪责和刑罚的确定。通过类似的方法,辩护人越来越被看成是平等的伙伴,共同与法官和检察官寻求解决问题的策略,并且,在他必须出现的时候,坚定地为其当事人而努力[44]。法官和检察官自身也准备将辩护人作为合作伙伴而加以承认。
  
  诉讼程序参加人的这种角色变化,已经导致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和用途的新变化。在刑事诉讼程序仅仅是为贯彻实体刑法服务的传统原则上,出现了这样的观点,刑事司法过去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一个工具,现在也服务于正义,因为由此得出的结果是被全体诉讼参与人所接受的。
  
  刑事诉讼程序的这个变化,紧密与刑罚思想的新方向相联系。过去,由法官单方面确定的刑罚,是为了衡量罪责和出于预防的目的。今天,法官也可以由这样的思想引导,被告人通过协商而宣布同意的刑罚,能够更好地为补偿罪责和重新社会化服务。
  
  被告的合作在今日的德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占有一个牢固的地位。这也表现在,德国立法者基于这种思想,最近发布了一系列规定:1994年德国刑法典新补充的第46a条,规定对被告赔偿了损失或者认真地对此作出了努力的案件,应当从轻处罚或者撤消刑罚。在麻醉剂法第35条等条款中又开启了这样的可能性,即只要隐君子自愿进行戒毒治疗,就暂时不提出起诉书或者不执行一项确定的刑罚。最后,必须提到的是重要证人法,这部法律是为了打击毒品犯罪(麻醉剂法第31条)、恐怖主义犯罪(主要证人法第4条)和洗钱罪(刑法典第261条第10款)而制定的,该法具有这样的内容,如果被告与刑事追诉机关共同工作和作为公诉方证人出庭,就应当保证他获得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合作和意见一致不仅在刑事司法领域里越来越多地瓦解了等级原则,在行政法的整个领域中也存在这种情况[45]。过去,行政活动要求行为人提供许多信息,作为管理行为的补充。今天,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和公法性合同中,存在着政府官员和私人之间的商议程序,取得共识、协商和绅士的协议。虽然这些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都是参加人要遵守的。这种合作形式首先出现在经济管理法和环境法中,但在税法中也可以见到。它有助于解决有争论的法律和事实问题,能够为行政决定和行政规范的准备和执行服务,同时也能够替代它们。
  
  在成年公民改变了仅仅听命的地位之后,人们能够由此开始,不仅在行政法,同时也在刑事司法中,继续这个发展。今天,当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协商仍然为德国学术界所广泛拒绝的时候,这就表明,这种眼光仍然停留在面向过去的方向上,还没有正确认识政治性的和法律性的转变。与之相对,现代行政法学的发展表明,其对此不是固步自封的。行政法学界已经开始将这种新的合作行为方式理论化,并为之取得了一个法律框架。而这将是德国刑事诉讼学界将来的一项任务。
  
  
  
  【注释】本文作者介绍:德文原作者,约阿希姆·赫尔曼博士(Prof. Dr. Joachim Herrmann),德国奥格斯堡大学法律系教授;中文译者,王世洲,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德文原文发表在ARCHIVUM IURIDICUM CRACOVIENSE Vol. XXXI-XXXII 1998-1999, POLSKA AKADEMIA NAUK - ODDZIAL W KROKOWIE KOMISJA NAUK PRAWNZCH, Wydawnictwo Oddyialu Polskeij Akademiee Nauk, KRAKOW, 2000, S. 55-80。
  
  [1] 参见Dahs, Handbuch des Strafverteidigers, 3. Aufl. 1971, S. 79 f. u. 156; Hanack, JZ 1971, 705 ff., ders., Festschrift für Gallas, 1973, S. 339 ff., 342, Fn. 13; Schünemann, Absprachen im Strafverfahren?- Grundlagen, Gegenstände und Grenzen, Verhandlungen des Achtundfünfzigsten Deutschen Juristentages, Bd. I, 1990, B 9 ff., B 16; Herrmann, Bargaining Justice - A Bargain for German Criminal Justice?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Law Review, 53 (1992), 755. 
  
  [2] 第一个借助协商方法结案大型诉讼程序,是1970年在亚琛州法院予以撤消的Contergan诉讼程序。据此,不是被告,而是其所代表的公司宣布,向受到安眠药损害的人支付补偿性的1亿1千4百万马克。见LG Aachen, JZ 1971, 507 ff.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