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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的背后
     第二,如同我在第六节的分析中所暗示的,判决书论证更详细的要求未必不是法学界构建法律共同体、构建法学和司法等级制的一种战略,一种法学界、司法界规训和自我规训的战略,一种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法学界和法律界确认、扩展特定的知识霸权、道德优越和利益主张的战略,一种要求司法从属于法学家的战略,一种未言明的但实际上具有这种功能的战略。而且只要这一战略有效,能够实现或部分实现“司法公正”之外的社会功能和政治功能,那么,即使有论证更详细的判决书也未必能令能在这一战略中获益的知识权力者满意。请注意我的加了着重号的限定,我现在并不一定这样认为,这个问题也许必须等到多年之后、拉开了时间距离才能更明确的判断;我只是提醒这种可能性的存在。
  
  即使把这些疑虑地抛在一边,即使假定我们的目标就是要改善司法文书的撰写,对于法学界来说,问题也往往不在于应当做什么,而在于如何做以及如何能做成。因此本文的意义在于凸现制度的重要性。哪怕是象诸如判决书写作这样的不起眼的技术问题,也不只是一个个人能力的问题,而必须将之同相应的制度联系起来考察。通过这个例证的分析,我们看到的是必须更有效地通过制度的方式来提高法官的判决论证能力;看到目前流行的通过提高法官素质的进路的有限性;看到《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关于这一点表达中隐含的问题(判决书中论证证据问题可能性和限度、可以采纳什么激励机制改变法官判决书撰写,以及把司法裁判文书作为“展示司法公正形象之载体”这种也许是过于沉重的政治功能与其司法功能的潜在冲突,等等);看到英美法和欧陆法制度的各自优点和弱点,及其制度间的联系;看到制度的功用和效率,等等。因此这种分析避免了一种本质主义、一种从主观愿望出发的唯心主义的观点,进而,我们也许可以更为清醒理智地进行制度改革并选定改革的具体措施。
  
  因此,本文的意义也就不限于司法判决书之撰写。放开一点说,本文更希望通过这一具体问题来分析了中国当前司法改革中普遍存在的一个思路问题:我们能否通过照猫画虎或依葫芦画瓢的方式,不进行系统的制度分析,“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来进行司法制度改革。在我看来,不可能。一般性考察是必要的,法条分析也是必要的,但又是远远不够的。即使在我们学习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时,也不能照猫画虎,否则就会画虎不成反类犬。“牵一发而动全身”,一个现象往往是深深嵌在一套或一系列制度之中的。因此,简单地同国际接轨的做法将注定失败。必须强调,看到这一点并不是反对改革的理由,而是要认真对待改革并为之艰苦努力的理由。任何试验都难免会有失败,我因此并不一般地反对试验和失败。但是,如果我们可以避免失败或可以减少失败,为什么一定要交这笔学费呢?如果什么都是先干了再说,等出了大问题再回头反省,那么还要知识分子干什么,还要我们这些专门从事研究的法学家干什么?当然,法学家也不可能提供什么正确的,但也许可以提供某种警示,什么可能是行不通的,什么是有限度的。
  
  【注释】[1]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6期,页186-187。
  
  [2] 参看,龙宗智:“刑事判决应加强判决理由”,《现代法学》,1999年2期,页35-41;叶自强:“论判决理由”,《湘江法律评论》卷3,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页135-138;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页350-351;傅郁林:“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与风格”,《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4期,页123-124。
  
  [3] 例如,龙宗智,同前注2;傅郁林,同前注2;王利明,同前注2。
  
  [4] 例如,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苏力:“解释的难题――对几种解释方法的追问”,《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4期;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张保生:《法律推理引论》,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1999年。
  
  [5] 例如,在湖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原中南政法学院)自1995年以来举办的每年两起的基层法官培训班以及两期行政法官培训班中都专门设置了有关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的课程。
  
  [6] 例如,梁慧星:“雇主承包厂房拆除工程施工致雇工受伤感染死亡案评释”,《法学研究》1989年6期;梁慧星:“电视节目预告表的法律保护与利益平衡”,《法学研究》1995年2期;梁慧星:“谁是‘神奇长江源探险录象’的作者”,《法学研究》1996年,2期;孟勤国:“也论电视节目预告表的法律保护与利益平衡”,《法学研究》1996年,2期;邹海林:“侵害他人权益之不当得利及其相关问题”,《法学研究》1996年,5期,页152以下。苏力:“《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法学研究》,1996年3期;沈岿:“制度变迁与法官的规则选择”,《北大法律评论》,卷3辑2,法律出版社,2000年,页159-203。
  
  [7] 例如,鲍建南:“裁判文书制作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在京召开”,《人民司法》,2000年2期,页62及其所列获奖的文章;朱峰:“关于改革行政裁判文书的思考”,《行政法研究》,2000年1期,页55-58,3;丁寿兴:“加强刑事裁判文书的论证和说理”,《人民司法》,1999年1期,页5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提高经济纠纷案件裁判文书质量的几点思考”,《人民司法》,1999年的12期,页23-27;何昕:“再审刑事裁判文书样式的修改与制作”,《人民司法》,1999年的12期,页8-11;张新民:“减刑、假释刑事裁定文书样式的修改与制作”,《人民司法》,1999年的12期,页12-14;何良彬:“论判决理由”,《人民司法》,1999年12期,28-30。值得注意的是所有这些作者都是法官(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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