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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性与犯罪防控

  道德、法律和政治这三维共同发挥作用力,平衡地维系社会秩序,社会秩序才能平稳,才能将社会矛盾尽可能控制在较低的水平上,才能将社会犯罪率尽可能控制得较低。
  
  犯罪与犯罪防控
  
  从社会观念的角度来考察,犯罪实际上是社会观念的产物。一个社会之所以将某些人的某些行为规定为犯罪,依据的是这一社会的主导观念。社会主导观念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确定违法和犯罪的法律标准和处罚方式。应该说,依据社会主导观念制定的法律符合该社会的公正原则,反之,则法律缺乏公正性。这里有一个重要的根本性的问题,就是什么是社会主导观念。
  按照统治阶级的思想就是社会的统治思想的逻辑,统治阶级的观念就应该是社会的统治观念,而统治观念往往就是社会主导观念。事实上,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一直是统治社会的当权者制定法律,决定什么是“罪”,什么是“非罪”。但是,当权者虽掌握这样的决定权,却不一定真是按照社会主导观念来制定法律,决定罪与非罪。当权者会“力求把同他们看法不一致的政敌(例如不同政见者)认定为‘犯罪’并且以这种方式把他们从政治权力斗争中排挤出去,他们还习惯于指使人把自己滥用权力的犯罪行为定义为非罪”。[9] 这样看来,当权的统治者的统治观念只是为自己的统治权服务的,这样的“社会主导观念”只是强权的产物,必随权势的倾覆而倾覆。
  真正的社会主导观念应该是根源于全社会的主导利益的,即符合全社会绝大多数人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并符合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利益。这样的观念必然与社会上各种主要的观念没有太大的矛盾冲突,甚至能涵盖全社会的各主要观念,并调和各主要的观念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这样的社会主导观念正是社会道德规范的观念依据,所以也是法律规范的观念依据,当然也应当成为理想政治的观念依据。
  确定社会主导观念,并依据它制定法律,确定罪与非罪,那么,犯罪就是对社会主导观念的严重背离。把犯罪看作是对社会主导观念的严重背离,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社会上的各种犯罪。如,在对社会主义重新认识和认识深化之后,特别是在经济改革取得很大成就的基础上,社会主义需要市场,应建立市场经济体系的观念已成为社会在经济领域的主导观念,随之,法律根据这一观念作出调整,规定严重背离这一观念(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为犯罪,并对这种犯罪行为进行惩处。再如,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强调妇女贞节,通奸被认为一种严重不道德行为,这是传统社会的一种主导观念,所以传统法律规定通奸为犯罪,男女皆应受处罚。现代性进入中国以后,中国传统社会的贞节观念动摇,民国法律虽仍将通奸行为规定为犯罪,但又规定告诉才处理。进入社会主义时期,法律不再规定通奸为犯罪。在规定通奸为犯罪的时代,捉奸和私下惩奸成为惯常的社会行为,为社会主导观念所允许。今天,不仅不规定通奸行为为犯罪,而且不允许私下惩奸,规定私下惩奸为违法,惩奸行为侵犯到公民生命或财产安全则是犯罪。在这一方面,受传统观念影响深的人往往会因私惩通奸而犯罪。这种犯罪,可以说是典型的背离社会主导观念的犯罪。
  既然犯罪是对社会主导观念的严重背离,那么,犯罪防控就不可忽视社会主导观念。我们应该注意到,最容易犯罪的人是观念上与社会主导观念严重违背的人。传统社会中的“三教九流”,在观念上与传统社会的主导观念严重不一致,不讲忠只讲义,不遵秩序追求任性,不务正业明抢暗盗,不守法纪打家劫舍,所以,他们是最容易犯罪的人。今天,“新三教九流”已经出现,他们在观念上与今天社会的主导观念也严重背离,不讲社会利益只图帮伙利益和个人私利,不务正业放弃工作,赌博吸毒坑蒙拐骗,邪教迷信丐帮盗贼,不遵秩序不守法纪,所以,这类人已成为今天最容易犯罪的人。因此,对这类人进行管治和改造是犯罪防控工作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解放初,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三教九流”进行收容劳教,取得了巨大的人员改造成效和很好的社会治安成效。今天,对“新三教九流”也应进行类似的收容劳教,进行人的改造和社会治安的净化。
  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最难防控犯罪的领域是社会尚未对之形成完整观念的领域。如高科技带来的现代通讯领域和电子计算机领域,由于突如其来的迅速发展,在全世界都来不及对之形成完整的社会观念的情况下,各种侵害社会和公民利益的行为却随之而来了。从通讯信道的无偿盗占、无线通讯对航空器飞行安全的危害,到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利用计算机实施各种犯罪等等,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迅速普及,犯罪也越来越复杂化和普及化,且犯罪者往往都是社会新生代中的高科技知识技能的掌握者。立法虽然紧随科技发展进步的步伐,但毕竟只能随其后,不可避免具有滞后性,而司法工作遇到的难度会更大,观念上的知识技能上的滞后性都有碍于司法工作对这类犯罪的惩处力度。类似的情况还有环境保护领域。侵害环境应受到惩处是社会观念中的新内容,但什么样的行为是侵害环境的行为,什么样的行为不是,则在社会观念中仍有待进一步的明确。目前法律禁止的主要是破坏动物、林木、矿藏等环境资源和大量排放处置有害废弃物的行为。而洗洁用品中的磷、苯等会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冷冻降温设施中的氟里昂会破坏地球大气臭氧层等已被科学研究所证实,但法律并没有禁止生产和使用。这就是说,到目前为止,这些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仅不是犯罪行为,而且是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南京一生产不含磷、苯的洗洁品的厂家在其产品广告中宣传说明无磷、苯洗洁品的优点,立即遭到许多生产含磷、苯洗洁品的厂家的起诉,控告的理由是前者有损后者的产品形象,属于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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