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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性与犯罪防控

  当然,即使在司法界真正确立起公民权益观念和维护公民权益的观念,也并不意味着中国社会民众也能确立起同样的观念。执法即是行权,执法即是对民众进行管治,不仅是司法界而且几乎是全社会的共识。长期以来,不论是作宣传,还是从事教育,甚至在理论研究中,都以守法意识作为公民法制意识的重要内容和主要内容。(由广东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和广东中华民族凝聚力研究会主持进行的“中国城市居民文化素质研究”即将居民思想素质中的法律意识定义为“人们的法律观念和守法观念”, 结果得出“年龄越大,法律意识也越高”的调查结论。[8])而按照中国传统的社会观念,最好的守法莫过于畏法避法。改革开放以来,虽然知识界引入了大量的现代观念,虽然城市居民中的新生代逐步树立起确信自己权益和保护自己权益的观念(但不可忽视地缺乏义务观念),但中国城乡民众的大多数仍然只能坚持守法(履行法规定的义务),而较少意识到法律应当和已经赋予自己的权益并应当也可以用法律来维持自己的权益。民众的公民意识的难以确立反过来又会加固司法界的行权观念。正如被害研究中所称谓的“积极被害”,中国社会民众正是司法不公正的积极被害者。
  
  观念矛盾和秩序整合
  
  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种种原因,中国社会在不同的阶层、不同的区域以及不同的年龄层中已形成不同的社会观念。种种社会观念的不同既包括观念中的现代性和传统性各自含量的不同,又包括观念中所含的现代性或传统性的具体内容的不同。社会观念的种种不同形成社会观念的复杂性和矛盾性,并在不少方面已表现出斗争性。这种社会观念的矛盾性、斗争性已经有力地促进了并正在更有力地促进着原有社会秩序的解构和新的社会秩序的形成,同时,也已经并正在引发种种社会矛盾。
  原有社会秩序的逐步解构和新的社会秩序的渐渐形成,不仅表现在随着国家经济和政治改革带来的社会结构大变化,而且还表现在随着社会变化而来的社会经济利益“自然分配”(非政策性分配)的大变化。如前文所述,中国社会的新生代(尤其是城市新生代)具有强烈的现代竞争意识,其社会观念中对于个人利益的追求相对鲜明强烈,而同时,他们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意识薄弱,重视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却忽视义务。与之相比,中国社会中的中老年,国家利益观念、社会利益观念较强,而公民权力利益观念较弱,既难以接受个人主义,更缺乏竞争意识,当然,这是从一种角度(年龄层次)对比而言的。再作城乡对比,城市居民相对而言竞争意识强且竞争力量强,农村居民不仅渐归传统,现代竞争意识弱,且即使部分农村新生代有竞争意识,也较少竞争力量。还可作发达地区和中、西部不发达地区的比较,显然,前者不仅竞争意识强且竞争力量也强,而后者两方面力量皆较弱。这种社会观念上的大差异正越来越造成社会经济利益“自然分配”中的大变化和大差异。
  具有强烈竞争意识和个人利益追求意识的人与缺乏竞争意识和个人利益追求意识的人同处一个社会,前者就具有很大的竞争便利和利益追求效率。西方社会在工业化、城市化之初,正是一部分首先以现代性和野蛮性(原始竞争性)武装了的人残酷地剥夺社会上大多数的缺少这种武装的人的利益,从而迅速地富起来。在这一被称为资本的“原始积累”的过程中,西方民众不断觉悟,既认识到公民权益,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已的权益,又同样以现代性和野蛮性武装起自已。于是,西方社会普遍信奉起竞争,人人都全力竞争,竞争就既残酷又难有成效。正是内部竞争的激烈残酷和效率日衰,促使西方人进一步发扬其殖民主义的野蛮性,以竞争为口号,残酷掠夺毫无部竞争意识的其它国家民族。旧时代称中国上海(以至全中国)为“冒险家的乐园”,就是因为当时的中国社会完全缺少竞争的观念和意识,敢于掠夺的西方冒险家来到中国,正如狼入羊群,可以任意作为。
  今日中国社会既非完全缺少竞争观念,也不再允许外国掠夺者胡作非为。但是,从全社会看,真正富于竞争意识的只是少部分人,正是这少部分人率先下海,在较少竞争波澜的海域中自由畅漾,并取得好的经济收益。中国社会中先富起来的部分人之所以能富起来,一方面是因为他们具有竞争意识敢于追求个人利益,另一方面是全社会多数人缺乏竞争意识,不敢或不屑于追求个人利益。如果全社会人人都具有强烈的竞争意识,人人都极力追求个人利益,部分人就难以很快富起来。事实上,近几年社会的竞争渐趋普及,追求个人利益的人越来越众多,竞争日趋激烈,个人要富起来也就越来越难。
  当然,要在竞争中成功,仅有竞争的观念和意识是不行的。不论什么时代和什么社会,竞争都必须有多种条件作支撑,包括资本、知识、权力和强力等等合法和非法的条件。社会只倡导和允许利用合法条件和运用合法手段的竞争,反对和禁止非法竞争。但是,竞争意识一旦形成并强烈化,往往就会支配人去不顾条件,甚至不顾一切地去竞争。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这创造的条件中,很可能有不少是非法条件。今天,利用非法条件和非法手段进行竞争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并成为犯罪的重要根源。
  并且,由于法制正在建设之中,竞争条件和竞争手段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往往很难划分,即使已有专门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做出具体规定,但由于全社会法治意识的缺乏,在广大的竞争参与者之中,对具体竞争行为的合法与非法,还是常会想不到去判断,或想到了也难以做出判断。同时,非法竞争的受害者也往往意识不到造成自己受害的竞争行为是一种非法行为。这种类似“积极被害”的现象反过来又会强化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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