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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金钱的追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于1996年3月19日以调解书结案,该调解书内容为:1、由于申诉人目前患精神分裂症偏执性,被上诉人主动提出撤销对申诉人的除名处分,改为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申诉人之父表示同意。2、被诉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后,由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868.5元,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5211元。3、被诉人愿为申诉人支付住院押金4000元。
  在调解书做出之前四天,该公司做出了《关于解除我公司与小于劳动合的决定》,鉴于小于确已患精神病住院治疗修改原除名决定,改为解除与小于的劳动合同。
  老于拿到钱后支付了住院费,但没多久钱就不够用了,老于心里发愁:现在自己身体还硬朗,挣点钱还能养活儿子,可自己老了,这个得精神病的儿子靠谁呢?职工得了精神病怎么可以没有社会保障?
  一年后,即1997年,老于看了《北京日报》法制经纬栏目《辞职风波》一文,该文主人公与小于有着相似遭遇,却有着不同的结果。于是他对调解书的合法性产生了怀疑。正巧我们正在进行义务法律咨询,老人想听听律师的意见。我仔细分析了劳动仲裁调解书及诊断证明,发现本案处理上确有几处违法,尤其是单位在小于确诊患精神病后一个半月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我首先告诉他,此案已经调解结案,调解书与仲裁裁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对调解书不服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老于懊悔地说,“我一个老头子没什么文化,法律知识更是少的可怜,一辈子就知道相信党、相信政府,没料到仲裁主持的调解还会违法。”我建议老于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向原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重新仲裁。
  在老于的要求下,我代书了一份内容详尽、法律依据充分的《重新仲裁申请书》,老于第二天就拿着它去了劳动仲裁委员会。一个已经终结的法律程序,再让它重新开始,没有任何背景和社会关系,仅凭我写的区区几页《重新仲裁申请书》谈何容易。开始,仲裁委员会不接,后来同意先放下研究研究。
  递交《重新仲裁申请书》后,经过近半年漫长的等待和无数次的追问,劳动仲裁委员会终于在1997年12月22决定立案受理。
  当老于告诉我劳动仲裁委员会已正式立案件时,正是九七年的最后一天。我默默地为老于一家所做的一切,终于帮助他们在法律程序上有了一个新的开端。即使才刚决定立案,即使还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但这就足以让我兴奋的了,我觉得这是我最好的新年礼物!
  虽然这个案子还没有审结,但我坚信,法律的天平是倾向老于一家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会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的尊严也会得到维护。因为,公平和正义岂只是我个人的追求!
     (199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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