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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金钱的追求

超越金钱的追求


刘春


【关键词】民事案件 劳动法 律师实务
【全文】
   超越金钱的追求
       北京方元律师事务所 刘春
   很多人都向我提出过这样的问题:接案有什么原则,是不是出于经济利益上的考虑,愿意接经济案件不愿意接民事案件?
  其实,我接案件的原则很简单,就是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中对律师收案的规定,并不以经济利益的多少为前提。无论承办标的几千万人民币、上千万美元的法律事务,还是标的很小的案件,我都能一样对待。我曾经承办的纪念毛泽东诞辰一百周年钻石金表案、某超市非法搜查少女随身物品侵犯消费者名誉权案件、东方时空报道的北京站广告牌人身损害赔偿案等,都是收费不多的案件。有人也许会说,你不是为利而是为名。当然,律师承办有影响的案件可以扩大自己的的知名度。但是,多数情况是,在刚接手案件的时候,律师根本无法预料某个案件会引起广泛的社会影响。北京有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为无力承担律师费、生活困难的人们提供法律帮助,律师每年都要承办若干件法律援助案件,这些案件都是免费的,所以,也不能说是就是为了名。
  当我不为名、不为利,仅仅是出于正义感和同情心,给需要我帮助的人们以切实的帮助时,我的心灵都充满着真正的快乐!
  一九九七年,我们律师事务所为庆祝所庆,举办了为期一周的义务法律咨询。在众多的来访者中,有一位老人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老人讲,他儿子小于才28岁,受过正规的高等教育,在校学习很好,英语通过六级。1994年1月调入某空运公司,为该公司的正式职工,1994年7月,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从1995年春开始,小于有些反常,老于怀疑他有精神病,就背着小于咨询医生。大夫建议小于去医院检查治疗。其父回家劝小于去医院,小于每次都吵闹一翻并痛骂其父。其父没有办法,只能顺着他。但小于从96年初开始,病情加重,其父又去请教大夫,大夫说必须强制住院治疗。96年2月初,小于之父到小于单位要住院费,才知因小于长期旷工,单位已将小于除名。单位不同意支付小于的住院费。1996年2月7日小于被北京回龙观医院强制入院,次日,经该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偏执性。1996年2月12日,小于之父作为小于的法定代理人认为该公司应将小于作为本单位职工一样对待,申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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