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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的无罪辩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之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法对该认定书不予采信。
  四、被告人宋某的行为与奥迪车驾驶人员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人宋某应无罪。
  认定交通肇事罪时,不但要看到交通事故的后果的严重性,而且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即查清案件全部事实,确定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务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该法律规定,行为人只对自己的危害行为以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就必需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因此,本案的关键是确定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这是确定宋某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
  事实上,在奥迪车到来之前,有许多其他车辆看到警示牌和示警双闪灯后,都从故障车旁空闲的行车道上安全通过。可见宋某的违章行为与第二起事故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只是一种偶然的联系。宋某的违章行为对整个事件来说,只是发生特大事故其中的一个条件,而不是其原因。犯罪的原因对结果起决定性作用,而条件对结果的发生不起决定性的作用。
  奥迪车驾驶人员酒后驾车,认识、控制能力减弱,高速超载驾车,看到警示牌、双闪灯后不能采取任何措施导致沿放置警示牌的超车道驶向开着双闪灯的桑塔纳车及宋某的车的事故现场,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撞到前边事故车辆是造成车毁人亡的原因。
  保护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是我国刑事法律的重要原则。我认为认为宋某的行为与奥迪车驾驶人员驾车发生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宋某应无罪释放。
  五、无罪辩护 
  通过开庭前的阅卷,会见被告人和法庭调查、质证,我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全面真实、客观的了解。我认为检察院对被告人宋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宋春力应无罪。一九九九年四月底,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我发表了被告人宋某应无罪的辩护意见,与公诉人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一九九九年十月中旬,在该交通事故发生后近三年时,人民法院终于依法判决被告人宋某依法不负刑事责任,采纳了我作为辩护人提出的关于交通管理部门对被告人宋某负特大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有误、被告人宋某无罪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宋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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